
当事人上海N报关实业有限公司受K(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于2019年12月1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223320191001527320,申报货物共44项,其中第29项货物申报品名为光纤,申报商品编号为9001100001,申报原产国为日本,申报总价为FOB26593.3元人民币,申报是否符合价格承诺为是。经海关核查,上述货物是否符合价格承诺应为否,与申报不符。

上海海关进出口专业律师张严锋提示:

《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当事人上海N报关实业有限公司受K(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光纤,申报原产国为日本,在申报是否符合价格承诺的事项中选择为是。但经核查,上述光纤不符合价格承诺,与申报不符。并因此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13976.38元。
价格承诺是指GATT/WTO反倾销协议允许使用的贸易救济措施。作为对反倾销税的一种替代措施,以消除倾销进口对国内产业的损害。一般由出口商主动承诺提高有关商品的出口价格,得到进口方当局的同意后,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本案中,当事人上海N报关公司由于对是否有价格承诺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在所受委托报关的进口光纤不符合价格承诺的情况下,应在“是否符合价格承诺”申报项中申报为<0>,即“否”,而该公司员工因工作疏忽,在“是否符合价格承诺”项中申报为<1>,即“是”,致使申报不符合实际情况。
因此,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第十七条规定,构成了违法事实,主管海关对其进行了相关处罚。
综上所述,报关企业作为涉及海关业务的专业公司在接受客户委托实施代理报关业务后,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予以负责。同时,应当对公司工作人员做好职业技术培训,制定合理的操作纠查流程,以最大限度避免申报工作的纰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