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常说,大学生素质高。但是现如今社会,大学生比比皆是,大学生作为犯罪主体的事件和社会新闻也并不少见。
今天,又一大学生“拿”走50瓶茅台的新闻上了头条热搜。让我们看看这所谓“拿”的行为定性以及该行为的是否存在当事人和解的空间吧。
新闻公开的事实
根据媒体报道的消息,当事人杨某(即拿走50瓶茅台的高校学生)编造家里人生病急需用钱的事实,在同学熊某(50瓶茅台酒的代购人和看护者)睡着情况下即拿走50瓶茅台。
法律分析
- 行为定性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杨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根据媒体公开的聊天记录,杨某趁熊某未酒醒的情况下私自将50瓶茅台装车,具有直接且故意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他表达出了后续会有支付对价的意思表示,看似善意,但仍不改变非法占有的性质。

(图源自头条账号@北青即时)
- 和解空间
(1)自诉和公诉
社会对于“和解”一词通常表述为“私了”,这两者之间有共通之处,但各方面的差异十分之大。
对于“盗窃”来说,既存在自诉的可能,但前提得是轻微的刑事案件,大多数情况下是由检察院进行公诉的盗窃案件。
就比如这次凭借50瓶茅台作为“赃物”冲到社会公众眼前的案子,就不是50瓶茅台真正主人沈某想放过杨某就可以放过的了。
至于沈某在检察院公诉程序中能否可以为杨某求情,减轻对杨某的处罚,让我们接着往下看。
(2)盗窃财物的价值
在本新闻事件中,“赃物”是50瓶茅台酒。众所周知,一瓶茅台酒市场价值不低,否则二手转卖市场的生意也不会如此火爆,更不会营生出由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订购茅台的“代购”现象。
结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对于盗窃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前述盗窃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大”的认定,50瓶茅台的价值不会低于“数额较大”的上限,即三万元。
也就是说,如果杨某“拿”走的50瓶茅台的价值在三万元以上的,则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处的刑罚将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
一旦被判处的刑罚可能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就不太可能适用《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这意味着,即使沈某愿意,也没有和解空间了。
结语
这就叫做天作孽犹可违 自作孽不可活。本以为是一场为救病父而无路可走的青年,到最后,这一场闹剧中仅有的可怜却被证是一场*局骗**。束缚好内心的贪欲,学会自制。
#男生趁同学睡觉拿走50瓶茅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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