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全民季# 预消费卡过期你将如何维权?
消 费 案 例
刘女士在一个成人健身中心,经销售服务人员的推荐,办理了一张800元50次的游泳卡,由于疫情的影响,一年多时间里,刘女士游泳的次数不超过30次,当刘女士再次来到健身中心游泳时,却被告知消费此卡已经过期了,商家表示刘女士办理的游泳卡是一年有效期,超过一年期限卡就作废,办卡时销售服务人员已经说明,所以无法给刘女士办理延期,刘女士对此并不理解,她认为我花钱买50次的服务,还有这么多次,为什么就作废了?这卡里的余额怎么算?

消 费 提 醒
对于刘女士这样的消费现象有很多,许多消费者在消费之初也曾有过顾虑,但是都被销售人员“忽悠”过去。所以要提醒广大消费者,首先要谨慎购买时间过长的预付卡,在与商家签订服务合同时要看清条款,对有异议的地方及时说明并签订补充条款,因为付款前主动权还在消费者手里,而交完钱主动权就在商家手里了,如果只是口头承诺,后期就很难取证维权。

法 律 支 持
当消费者遇到这些情况时一定要寻求法律的支持,找到有授权的执法部门来解决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二是根据商务部2012年颁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第十九条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三年。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第三十七条规定: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预消费卡过期你将如何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