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盗版电子书判刑案例 (售卖电子书获利多少可以判刑)

互联网时代,

越来越多的人将阅读从纸质

转移到电子产品上,

于是有人打起了

盗版电子书的“歪主意”,

通过“线上”平台寻找“资源”,

未经作者授权以低价出售

达到营利目的,

看似简单的事情到底有多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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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2021年8月,平利男子王某通过微信发布帮忙查找电子书籍的广告,购买人将需求书籍信息通过微信发给王某,王某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网站*载下**相应电子书籍后,根据寻找书籍难易程度向购买人收取2元、5元、10元不等的费用。王某在尝到甜头后,为了获取更多利益,建立了微信群,吸收购买者加入群聊,并根据不同情况收取20、50、99、299元等不同的会员费。购买者在群内说明需求书籍信息,王某为其提供永久免费找书服务。短短半年时间,王某便通过上述方法,非法获利35000余元。

法院判决

平利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文字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鉴于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认可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认罪态度较好,认定为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且王某因治疗疾病实施犯罪,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平利县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法官说法

著作权凝聚了创造者的心血与汗水,是人们的智慧价值结晶与创新成果,如果任由他人盗版、抄袭,将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严重后果,长此以往可供大家选择的优秀作品将会越来越少。侵犯著作权不仅仅是对他人劳动成果的不尊重,更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作为消费者也要时刻绷紧知识产权这根弦,支持正版,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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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来源:平利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