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想跟进了解网购假货的处理进度,我们接着说,我们把整件事也介绍一下,免得有刚看到的朋友不了解。
假货实在太多了!社会危害实在太大了!我从发现自己在淘宝网上买到的是三无食品开始,也就开始了这辈子第一次长征式的官方处理过程,从2019年9月购物到今天,大体上差两个多月就三年了,我总算打赢了对不法销售商的官司。


当然这个官司本来是要针对淘宝平台打的,因为平台一度既不依法赔偿,也不提供不法销售商的信息,造成消费者只能追究平台的法律责任,但无奈,对平台的处理,在所有环节都遇到了想象不到的阻力,这件事就只好分了两部分,今天给大家介绍针对不法销售商的这个部分,相信对您一定有参考价值。

快速介绍一下啊,这是我买到的三无食品——一种没有真实生产厂家的牛肉干,生产厂家是编造的,根本没这个厂家,而且包装上标明的重量和实际重量严重不符,标注500克,实际重量基本上在260克,这里面还包括一个严重问题,就是产品里有一包像沙子一样沉的所谓的保鲜剂,占了实际重量的大约五分之一!至于里面的牛肉干,跟页面介绍的也是严重不符,页面上介绍的是又大又长,实际是又小又碎,口味很甜,给我的感觉是非常不放心,商家在能造假的环节都绞尽脑汁地造假了。
好,说结果,这个事件在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的审判结果,是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说到了几个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挺陌生的法律知识,我们学习一下这些知识,看判决文件——

“经查,内蒙古呼和浩特呼伦贝有限公司无工商注册信息。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通过淘宝购物平台达成商品交易,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五)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六)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七)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经查,涉案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制造商内蒙古呼和浩特呼伦贝尔有限公司无工商注册信息,被告不能提供所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84.9元并支付十倍价款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妙有食品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货款184.9元,并支付十倍价款赔偿184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妙有食品商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我又学到了一些知识,这是这件事对我的意义。当然,审判的时候被告没出庭,从6月27号判决开始到今天,被告也没有任何反馈,没有支付赔偿。一个人的法律意识如此淡薄,制假售假不择手段,对这个国家的法制如此无视,也就意味着她会损害更多人,对公共安全的威胁不会停止。那么,如果被告一定要在法律面前顽抗下去,我们的处理办法就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被告面临的,就是被列为失信人的惩戒了。无辜的消费者给了你信任,你却给了消费者教训,不管你是老狐狸,还是老猎手,国法面前,不要放肆!正义面前,不要放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