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周末天气特别好,我跟几位好久不见的朋友约在一起喝茶。闲聊中,问到各自的近况。大家纷纷表示今年经济状况不好导致钱包紧缩,以往的每年出境游、周边游,今年统统家里游。说到旅游,有苦说不出的除了各家旅行社老板,就是导游领队了,尤其是领队,今年出境游一直没有放开,领队们从开始的乐得清闲到现在各自谋求新的出路,各种曲折也是一言难尽。
正巧朋友当中有一个就是领队,在大家纷纷吐槽世道艰难的时候,他聊起了一件领队同行的事情,气氛一下子沉重了起来。
- 事情起源 -
小马哥十年前是九寨沟的导游,13年之后,听说出境游能挣钱,小马哥转战到了“国际线”,成为了一名领队。凭着能吃苦,能熬夜,能歌善舞,能说会道,小马哥的领队之路一直都畅通无阻,深受团上男女老少的喜爱。随时能出国,偶尔还能帮亲朋好友捎带点口红、粉底液,小马哥对这份工作充满了激情。
但今年疫情开始,境外*锁封**,刚开始小马哥还想可以落得这几年难得的清闲,好好在家陪陪父母和妻子。没想到,国内疫情是控制住了,国外却被疫情搞得一团糟。小道消息一会说6月开放国际线,一会又说2021年都开不了。在家的日子也从怡然自得变成如坐针毡。
朋友圈的领队们也渐渐开始自谋其他出路,有卖皮鞋的,有卖自制卤菜的,突然有一天,小马哥刷到一条朋友圈,对方微信名称小唐人(专业代购香烟),小马哥平常也抽烟,翻了翻对方的朋友圈,顿时来了兴趣。
平时在香烟销售店内购买的280元一条的中华烟,小唐人的朋友圈仅售180元。小马哥仿佛看到了商机,马上跟小唐人联系上,问清楚销售模式,确定了货物的真假,小马哥决定跟小唐人联手“赚大钱”。小唐人也是一名领队,之前同其他领队陆续人肉背回600条中华,同时以每条30-40元返利的形式从其他领队手上收购囤积,目前手中有大约1000条。由于疫情原因,小唐人的生意并不好做,资金也因为货物的积压非常紧张。于是小马哥与小唐人商量,将这批货每条50的利润供给*草烟**店。
说干就干,小马哥当天就走访了家附近的几家*草烟**店,其中有一家是小马哥的老相识了,承蒙老板信任,双方一拍即合。第二天,小马哥就向*草烟**店老板供应了200条中华,让老板先“试试看”。300条烟没用半个月就全部销售完,小马哥和小唐人第二次就向老板供应了300条。正当几个人还在做着赚钱的春秋大梦的时候,*草烟**局在*草烟**店的例行检查发现了端倪。
*草烟**是受国家严格管控的,*草烟**局工作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这家店平白无故多出几百条中华烟,立即警觉,在执法人员的盘问下,老板如实交待了这批香烟的来源。
小马哥和小唐人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公安机关逮捕,同时在他们各自的家中发现了几百条还未销售出的中华烟。
从被抓到现在已经快1个月了,小马哥自从被警察带走之后,就再没了消息,想起朋友圈还能看到个别领队在卖香烟,大家不免问道,这个事情真的有这么严重吗?
二、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烟**专卖法》(法律)第三条 国家对*草烟**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草烟**专卖许可证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烟**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取得*草烟**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草烟**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草烟**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3.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自然人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本案分析 -
1. 小马哥是否触犯刑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小马哥违法销售专营物品,进行了相关牟利,属于非法经营罪。的确是触犯了刑法。并且从小马哥的住所还搜查到几百条香烟,总价值也在五位数以上,我国对*草烟**实行专营专卖许可制度,未经许可经营*草烟**,就涉嫌非法经营罪。该罪起诉标准为个人非法经营*草烟**数额达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2万元以上。之前小马哥送到*草烟**店老板处的香烟销售出去的,已经有400条,总金额接近11万。所以小马哥目前只能等待刑罚的判决。
2. 小唐人和*草烟**店老板将会面临什么处罚?
小唐人与小马哥存在非法经营罪的共犯,小唐人同时还触犯*私走**罪。《刑法》规定,个人犯*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而*草烟**店老板,由于未在*草烟**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烟**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五十六条 取得*草烟**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草烟**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草烟**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案件启示 -
近年来,个别领队利用出境旅游带团的机会,代购*草烟**制品入境进行销售;还有部分领队,违反海关法规,将卷烟、化妆品、甚至奢侈品手表、包包、衣服等携带出入境,偷逃国家税款。
在此提醒各位朋友,在*私走**这件事情上,千万不能存在侥幸心理,一旦被发现,携带应缴税商品在5万元以上的,即构成*私走**罪。以化妆品为例,要收30%的消费税、17%的增值税及关税。如果朋友让你代购10多万元高档化妆品(其他奢侈品税费可能超过50%,甚至更高)应缴税费轻松就会超过5万元。一般情况下,帮朋友代购都不会主动申报关税,一旦被海关查实,*私走**罪就会落在你头上。
附:相关法院判例
1.(2019)鲁0211刑初1272号判决书,查实被告人张某某在无*草烟**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工作便利从日本购买香烟,出售给国内买家盈利,2017年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向王某1出售日本七星牌香烟,交易金额共计50480元;2016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向王某2、刘某出售日本香烟,交易金额共计50万余元。被告人宋某某在无*草烟**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工作便利从日本购买香烟,出售给国内买家盈利,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向王某3、常某出售日本香烟,交易金额共计132740元;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向王某4销售万宝路烟弹共计60970元。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违反国家*草烟**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经营*草烟**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2020)鲁0282刑初311号判决书,查实导游刘某某、王某某从2019年1月开始,为韩国裴某某运送香烟,分别获利2.2万元和3.6万元。韩国裴某某违反《*草烟**专卖法》规定,非法从事*草烟**进出口经营,他以每运送一条香烟返利40-50元作为诱饵,诱使导游利用出境团队领队身份和便利,安排游客分散夹带香烟通关到韩国,然后交给裴某某在韩国销售香烟获利。公安部门在侦办该案时将国内购买和运送人安某某(已判刑)拘留,从其微信中得知仅某市就有200多名导游参与运送香烟,共从中获利40多万元。其中导游刘某某、王某某因获利数额达到立案标准被起诉,法院认定她们“在明知他人违反国家*草烟**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草烟**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草烟**专卖品,而为其提供运输的便利条件,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注意这里认定的是共犯);法院鉴于被告人系投案自首,判决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判决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判决公安机关扣押刘某某、王某某的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