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的“无印良品”商标侵权事件,你可能还有印象...
持有“无印良品”商标的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告赢了日方无印良品的母公司“株式会社良品计画”。
甚至,日方无印良品甚至还发布声明,以消除侵权影响。

该判决在当时曾引起了非常大的争议,甚至有人惊呼,中国再无“无印良品”只有“MUJI” 。
但实际上,2019年的判决只是判定日方“无印良品”销售的浴巾等商品,侵犯了北京棉田公司第24类浴巾等类别的“无印良品”商标权。


关系到日方“无印良品”能不能在门店招牌、购物小票及包装袋上,使用“無印良品”四个字的,其实是本文中的这个案子。
今天,这件案子的二审判决,新鲜出炉。
有意思的是,北京棉田公司虽然拿着上次胜诉的两件第24类的“无印良品”商标,针对门店招牌、购物小票及包装袋上的“無印良品”,诉日方无印良品的上海公司和朝阳第三分公司商标侵权,但是这回他们却败诉了。

二审法院认为:
经查,无印良品朝阳第三分公司在涉案店铺中除销售毛巾、被子外,亦销售文具、食品、家具、服装、电器、化妆品等多种商品,故该店铺并非专门销售毛巾、被子等棉织品,而是销售日杂百货, 因此无印良品朝阳第三分公司在门店招牌处使用“無印良品”商标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是在销售日杂百货服务中使用。
另查,涉案购物小票仅抬头部分印有“MUJI無印良品”,商品明细处描述物品时并未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结合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无印良品朝阳第三分公司另行提交的购物小票可以看出,购物小票抬头部分的“無印良品”标识系涉案店铺销售商品时所提供的购物小票的统一格式,并不特定指向毛巾、被子或其他某种特定商品。无论消费者在店铺内购买何种商品,其所取得的购物小票上均印制有“MUJI無印良品”字样,该字样与毛巾、被子等商品并不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故无印良品朝阳第三分公司在购物小票上使用“無印良品”标识,仍然属于在提供日杂百货销售服务时使用商标。
再查,涉案包装袋袋身除“MUJI無印良品”外未印制其他字样,从外观看不出其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具有特定联系。且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经其母公司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授权,享有第4471270号“無印良品”商标的使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装用纸袋、塑料袋等。 故涉案包装袋上的“無印良品”标识,系对第4471270号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无印良品朝阳第三分公司在门店招牌、购物小票及包装袋上使用涉案商标,系在销售服务过程中的商标使用行为,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同或类似,不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正确。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也就是说,日方无印良品可以在门店招牌、小票、包装袋上,继续使用“無印良品”四个字了。
该判决意义重大,直接影响到日方无印良品在华的经营及品牌战略。
附二审判决书,也可以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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