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属于服务合同还是买卖合同 (朋友圈做代购侵权吗)

李海林 蒋馨叶

【案情】

被告王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可以代购便宜的苹果iphone6手机”的信息,原告朱某某看到后与其联系要求购买64台苹果6手机,并陆续向其支付购机款,但王某某未按期交货。后王某某出具收条一张给朱某某,但因一直未付,朱某某遂起诉王某某,要求归还欠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王某某辩称,其与朱某某之间系代理关系,其代理朱某某向上家王某购机,朱某某汇给她的购机款,其已悉数转给了王某,故手机买卖关系的直接双方当事人应是王某与朱某某,而代理合同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朱某某和第三人王某直接承担,不应由作为代理人的她承担。

【评析】

自从网购兴起后,就出现了网上“代购”这种交易方式,但是“代购”一词并不是等同于法律术语“代理购买”的含义,“代购”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由双方所达成的具体合同的性质来确定。本案中双方达成的合同并不是代理合同,而是买卖合同。为什么这样判定呢,理由如下:

本案中,首先由王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可以便宜代购苹果iphone6手机”的信息,这个发布应当属于广告,是要约邀请,因为它不包含交易的价格、商品的数量等明确的合同内容事项,它只是提出订约的建议。看到这个广告后,朱某某欲购机,遂与王某某联系,至于两人如何达成协议,因未保存证据,达成合意的过程现已不得而知了,但是也不能仅凭广告中的“代购”二字,就推定是达成了代理合同,而是要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来确定合同的性质。从后来王某某及王某出具的收条与欠条、朱某某的汇款记录,可以看出王某某与朱某某当时达成的合意内容包括:朱某某有义务向王某某支付苹果6手机款325200元,而王某某有义务及时交付手机,而且王某某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上家王某购买手机的。那么从以上内容来看,该合同包括了货物的名称、价格、数量、买方的付款义务、卖方的交货义务,完全符合货物买卖合同的特征。而代理合同中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王某某是以自己的名义向王某购买手机的,因此明显不符合代理的特征。

综上,这笔微信朋友圈“代购”双方建立的是买卖合同关系。王某某收取朱某某购机款后,未能交付手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通过王某某出具欠条的形式确定了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就是分期退还购机款给朱某某,王某某未按约履行,朱某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代购属于服务合同还是买卖合同,朋友圈做代购侵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