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他人(名义股东)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商事活动中,由于商业限制、身份限制、个人需求等原因,股权代持现象越来越多。本文经过归纳整理,对股权代持存在风险及防范方法进行总结:
一、股权代持存在的风险
(一)对于隐名股东的风险
1、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权代持协议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下,股权代持协议应属有效。如果股权代持协议的签署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虚假、合同内容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则股权代持协议存在无效的风险。
2、难以显名的风险: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应该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规定,实际出资人请求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人应该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
3、名义股东私自处分代持股权的风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名义股东私自将代持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实际出资人将因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而无法追回股权。同时,名义股东也可能存在不听从隐名股东意思行使表决权、不将获取的投资收益分红交付名义股东,以及做出其他违背隐名股东的意愿、做出有损隐名股东利益的行为。
4、因名义股东存在债务纠纷导致代持股权被查封、冻结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故一旦代持股权因善意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被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代持股权将面临被拍卖、变卖的风险。
(二)对于名义股东的风险
1、因隐名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被要求履行出资义务、补充清偿公司债务的风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如若隐名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则在公司对外负有债务而无法清偿的情况下,名义股东面临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风险。
2、名义股东退出公司受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如果显名股东不愿再继续代持股权,想退出公司的股东席位,按照程序一般应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实际出资人、目标公司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受牵连:实际当中,名义股东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不了解公司、股东是否有进行违法行为,一般公司、股东有进行违法行为,则名义股东,特别是同时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管的情况下,名义股东将面临需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风险。
二、股权代持风险防范
(一) 确保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性,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股权代持协议系认定股权代持关系的重要基础,以及认定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应当保证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性,且股权代持协议中的条款应明确、完善。
(二)日常管理中收集实际出资及其他股东知情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均对隐名股东显名化进行了相关规定,故建议隐名股东在股权代持过程中通过微信、邮件、书面材料、录音等方式,固化、保留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出资并对其履行股东义务未提出异议的证据。
(三)将代持股权设立质押担保
在股权代持过程中,实际出资人可将代持股权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确保名义股东无法擅自将代持股权向第三方转让、质押、赠与等处分。同时,如因名义股东的自身原因,代持股权面临被法院执行拍卖、变卖的,实际出资人尚可获得该代持股权的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