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林贷”2.0版实施暂行办法

明溪县林业局 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印发《“益林贷”2.0版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明林〔2021〕17号

各林业站、信用社:

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盘活森林资源资产、规范林权、林下经济等*款贷**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林业发展和林农增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明溪县林业局、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联合制定了《“益林贷”2.0版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参照执行,全面做好“益林贷”2.0版推广工作。

明溪县林业局 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21年5月11日

“益林贷”2.0版实施暂行办法

“益林贷”2.0版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盘活森林资源资产、规范林权、林下经济等*款贷**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林业发展和林农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规定,为提升绿色金融服务当地林业发展力度,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益林贷”2.0版实施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益林贷”2.0版,是指在原“益林贷”以生态公益林及天然商品林为获贷对象的基础上增加林业产业附加值的油茶种植、养蜂、中草药种植等林下经济及人工商品林、林票纳入“益林贷”金融产品服务升级范畴,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款贷**,实现林业产业金融服务全覆盖。

第三条 加强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了解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补偿机制和林业产业的相关政策动态。

第二章 *款贷**要素

第四条 *款贷**对象。是指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者其他与林业经济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个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企业等林业经营主体。

第五条 *款贷**条件

1.借款人为企业法人或经济组织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或核准,经营正常,效益较好;

(2)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3)已在*款贷**人开立结算账户,并作为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和林下经济补偿资金入账的指定账户;

(4)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生态公益林及天然商品林补偿收益权质押担保或人工商品林提供抵押*款贷**的,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按议事规则表决同意,形成书面决议,并于会议前15日将相关内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收益权已按股份到户的生态公益林及天然商品林补偿收益权质押*款贷**或人工商品林抵押*款贷**,须经全体股权人签字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经济合作社(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尚须依章程规定的程序投票表决同意;

(5)*款贷**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2.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或境内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已在*款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作为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和林下经济补偿资金入账的指定账户;

(3)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4)*款贷**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款贷**额度

1.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收益质押*款贷**:根据申请人的资金需求和生态公益林及天然商品林补偿收益权持续年限及金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中,不附加其他担保条件的农户*款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年度生态公益林及天然商品林补偿金收入的30倍;不附加其他担保条件的企业法人或经济组织*款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年度生态公益林及天然商品林补偿金收入的15倍。

申请人可通过追加家庭成员、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经济组织成员担保实现*款贷**增信。农户单户*款贷**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万元,企业或经济组织单户*款贷**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人工商品林抵押*款贷**:根据借款人或第三人合法持有人工商品林林权证的林业主体,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法有权处分的人工商品林使用权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作为抵押物,根据抵押人的抵押物价值、借款人诚信、借款人*款贷**需求等确定*款贷**额度,额度最高300万元。

3.林下经济经营*款贷**:

(1)油茶、林蜂:根据借款人从事林下经济的油茶种植、林蜂养殖的林业新型经营主体,以对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油茶林地经营权流转作为抵押或以林蜂养殖箱数确定经营资金需求而确定*款贷**额度,额度最高50万元。

(2)中草药种植:根据借款人林下经济中草药种植,*款贷**人根据种植林下经济中草药品种、种植亩数和预期产出收益。一是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转移农村土地占有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以农户依法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及地上(含地下)附着物作为抵押物,将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担保向信用社申请*款贷**;二是以借款人诚信、借款人*款贷**需求、经营还款能力而确定*款贷**额度,额度最高30万元。

第七条 *款贷**期限。根据客户生产经营周期、预期现金流、*款贷**用途、借款人还款能力或补偿收益权持续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款贷**期限。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相关*款贷**,应尽量与林业生产经营周期相匹配,*款贷**期限最长可达10年。

第八条 *款贷**利率。积极运用再*款贷**、再贴现、扶贫再*款贷**、创业担保*款贷**、纾困*款贷**等支农惠农政策,按照相关规定实行*款贷**利率优惠,具体根据借款期限、用途、风险状况等综合确定。

第九条 *款贷**用途。*款贷**用途应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创业就业转型发展,以及林木加工、花卉苗木、林下经济等经营资金需求,不得违规投向房地产、股市等禁止性领域。

第十条 还款方式。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综合确定,可采用按月(季)付息到期还本、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款贷**期限超过三年的,一般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等分期还款方式。

第三章 *款贷**流程

第十一条 *款贷**申请。由借款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借款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林权证、林票等权属证明;

3.以生态公益林及天然商品林补偿收益权质押*款贷**的提供上年度已获得的生态公益林及天然商品林补偿金收入账单和生态公益林及天然商品林补偿收益权证明(需开具生态公益林及天然商品林补偿收益权证明的法人或自然人,应持法人登记证明或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林权证、林票等权属证明、上年度补偿金收入银行账单,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站办理。证明内容包括补偿对象、权属证明编号、面积和上年度补偿金额等);

4.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各信用社受理借款人申请经审核认定无误后,签订相应的*款贷**合同。

第十三条 抵(质)押登记。办理生态公益林及天然商品林补偿收益权质押*款贷**,应按照《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生态公益林及天然商品林补偿收益权质押登记。

办理林权抵押*款贷**,借款人、林权抵押人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后,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林权抵押登记。

第十四条 备案管理。信用社应当在办理完成抵(质)押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对备案事项建档造册并实行内部信息通报,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受理出质人关于林权变更或补偿金收入账户变更的申请。

第四章 风险分担

第十五条 积极引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构建*款贷**风险分担机制。对于纳入风险分担的*款贷**出现风险时,信用社、融资担保机构按本办法约定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款贷**,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合作方案(试行)》规定的,纳入“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取消反担保。依托各信用社服务网络、风险防控和技术能力,由信用社按照规定的业务条件对担保*款贷**项目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和审批,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担保*款贷**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确认,不再做重复性尽职调查。获取担保*款贷**的借款人缴纳的担保费不高于1%。信用社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按照2∶8比例分担*款贷**本息的风险责任。

第十七条 以县级为单位,当“益林贷”2.0版不良率达到或超过3%时,暂停办理业务。暂停之前办理的业务仍可按本方案规定享受相关政策。不良率若恢复至3%以内,在取得林业相关部门同意后,可重启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八条 *款贷**出现损失时,*款贷**本息损失扣除信用社承担部分,由政府性融资担保先行代偿。不良*款贷**产生后,信用社应积极开展追收事宜,对追回资金扣除合理追索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后的余额部分,按风险分担比例还偿信用社、政府性融资担保。

第五章 配套政策

第十九条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信用社和林业部门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林权要素市场化配置、创新林业金融服务等方面加强联动协作。林业部门积极协助信用社推荐优质林业经营主体及林业产业建设项目,提供林业产业企业以及经各级林业部门规范化认定的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经营大户等优质客户名单,引导信用社实现名单制管理,建立林下经济产业项目库,形成有效对接,信用社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实行批量授信,提高普惠金融的覆盖面。

第二十条 应用财政贴息政策。对于符合创业担保*款贷**、纾困*款贷**等贴息政策条件的借款人,各信用社可通过优化服务、提升服务质效等方式,支持借款人通过“金服云”平台,按照创业担保*款贷**、纾困*款贷**等相关要求,享受财政贴息政策,降低融资成本。但同一笔*款贷**借款人只能按就高原则享受一次贴息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各类*款贷**贴息政策。

第二十一条 加强林权确权工作。进一步加强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人工商品林确权登记工作,依法明晰林地、林木归属。对林改时产权明晰无争议纠纷联户发放的林权证,可根据林农意愿由林农依申请进行拆宗分户,进一步明晰产权,促进业务发展。

第二十二条 完善林业*款贷**保险制度。扩大政策性森林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保额,延长保险期限与*款贷**期限相匹配;积极发展林业商业保险,扩大森林保险险种,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降低保险费率,提高林农的接受能力,降低林业生产经营风险。

第二十三条 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由县林业总公司对抵押林权进行初审,协助县信用联社择优聘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林木资产价值评估,为信用社决策提供参考。信用社对出险的抵押林木资产采取公开拍卖或由县林业总公司协助信用社联系买家,实现出险抵押林权快速处置,若林权拍卖流标,由县林业总公司进行兜底收储,将林权资产变现,确保及时还贷。

第二十四条 共建信用林区体系。坚持政府、部门、信用社三方协作,按照“一户一档”原则,精准建立林农经济信息档案,实现林农100%建档,联合推进信用户和信用林区等新型载体创建工作。林业部门积极推荐并优先支持信用好的林农和林企参与新型化、集约化、规模化合作经营。信用社对信用林农、信用林区推行信用激励机制,对信用林区的林农进行批量授信,实行“*款贷**优先、额度优享、利率优惠”等“三优”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具体条款由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明溪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质押*款贷**

2.人工商品林抵押*款贷**

3.林下经济经营*款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