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买到假货到哪里做质量认定 (网购买到假货如何网上立案)

原创|李泽芳律师

网购买到假货维权有效果吗,网购买到假冒商品如何鉴定

网购已经成为人们主要的购物方式,随着交易量的增大,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也逐渐增多。那遇到卖假货的,该怎样举证维权,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呢?

下面是关于一个购买汽车座椅的案例,看完之后,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3日,原告张某购买被告商务公司房车商务车用豪华舒适性双向翻转可放平汽车改装座椅沙发床全顺一套(500mm单人座椅)、房车商务车改装用三折商务卡坐后排放平当床用汽车座椅依维柯全顺一套(1600mm三人三折座椅)、房车商务车用豪华舒适性双向翻转可放平汽车改装座椅沙发床全顺一套(1200-1300mm三人座椅)共计8500元,原告下单后,被告于2017年11月6日发货,2017年11月29日商品成交。

2017年12月21日,原告与被告客服人员微信沟通其所购买的座椅质量太差,并要求十倍赔偿,共计85000元,并退货,且座椅并未安装。沟通未果后,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座椅费用及十倍赔偿。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

被告商务公司商铺淘宝网截图:注明了“官方正品,假一赔十”,“承诺假一赔五,1、流马汽车承诺所有商品均为正品;2、所有商品均为厂家直接出品;3、若消费者购买到非正品商品有权获得退回实际支付的商品价款并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支付商品价款的四倍。”在配备的安全带介绍页面中注明3C认证。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

1、2017年5月25日,被告收到针对汽车座椅3C认证申请产品质量受理书。

2、2018年4月2日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证书一份及实验报告一份,证明被告销售的产品是合格的。

经质证不包含原告所购买的商品座椅。

3、质量管理体系证书一份、证明被告销售的房车配件(座椅及头枕)的设计和制作是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

经审查不包括有效的国家规定的相关行政许可、资质许可的产品。

法院认为:

张某主张商务公司生产的案涉座椅存在质量问题、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以及无国家强制认证的“3C”标志,要求商务公司按“假一赔十”的承诺赔偿十倍的损失,对此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案涉座椅存在质量缺陷,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案涉座椅存在假冒等情形,故张某要求商务公司赔偿货款十倍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商务公司未能充分说明案涉产品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且商务公司在向张某销售案涉产品时,其对案涉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正在申请中。故案涉产品属于必须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情况下不得销售。商务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而其在案涉产品正在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期间即向张某销售尚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行为,构成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商务公司应退还张某货款8500元并赔偿张某购买案涉座椅价款三倍的损失即25500元。张某应将购买的案涉座椅退还商务公司。

(案例改写自(2019)冀09民终5114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机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评析:

从以上案例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的商品是不是假货。

所谓假货,是伪造其他品牌的产品。在网购这一交易场景中,一般会出现在海外代购、伪造大牌等案件中。

而本案中,原告购买的座椅系被告自己生产,也不存在伪造其他品牌生产。所以,原告就不能以被告出售假货为由要求被告承担十倍的赔偿责任。

可是最后为什么还是赔了呢?问题主要出在3C认证上。

座椅这种产品是否需要3C认证,无论原告还是法官,在案件之前都是模糊的。

被告说不需要,却还是举出自己的3C认证证书,可惜这个证书正是在本案交易之后取得。让法官有了充分的理由相信被告购买的产品需要3C认证。

所以最终,法官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欺诈的惩罚性赔偿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价款的三倍。

网络购物如何举证

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所有的证据都是在网上进行的,这类证据被称为电子证据。在买到假货后,我们该如何保留电子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一般来说,网络购物的证据主要包括:交易记录,聊天记录,付款记录……。如果想让法庭认定你的证据,你需要这样做:

将交易记录、付款记录作为证据出示时,应提供网址、时间,并将网页当庭演示,指明网页中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同时,提供网页的纸质件,以备留档查考。

如果只出示网页纸质件,需要经双方同意,也可不再演示网页。

在庭审前,你不知道对方会不会同意,所以,还是要准备周全。

准备的方式有三种:

1、公证

将你要展示的网页做出公证,证明网页的来源,输出的真实性。

2、证据保全

经当事人申请,可要求相关网站提供协助,从计算机系统传输、存储的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

3、专家鉴定

请有关单位专家作鉴定,从网页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递和输出环境的可靠性提出专家意见。

以上三种证据形式,公证最简单,证明效力也最强,证据保全需要看法官的心情,因为你这是加*法大**官的工作量。专家鉴定比较费钱费时,在证据认定上也没有公证证明效力高。

所以你看,该采取什么形式,你知道了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第十四条规定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以上形式都可以做为证据使用。对这些证据实践中该如何使用呢?

律师芳姐准备在一个月之内持续推出电子证据系列文章。如果你正有电子证据需要举证,或对电子证据的举证感兴趣,那就赶快关注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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