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网红、明星”塌房”事件频发,一夜之间身价跌入谷底,代言合作的品牌方纷纷连夜发出声明解除合作,在双方合作前一定会签署合作协议,根据合同约定,对方因某种原因“违约”后,需要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很多朋友针对这部分高额“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产生困惑。
今天,就让我们来深入探讨一下。

首先我们来看下“违约金”的定义:违约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由违约的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用于赔偿损失的金额。
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合同违约金主要以是否构成“价外费用”来判定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①那么到底是如何判定“价外费用”呢?
价外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②其次还有一个重要的财务问题:价外费用如何*票开**给对方呢?
价外费用与价款的税目应保持一致,使用同一编码。
价外费用开具发票类型与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等应保持一致
价外费用进项税金抵扣同主项目抵扣规则一致
下面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
情形1:甲方将货品卖给给乙方,后来乙方提前退货。于是,甲方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此时,该笔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
情形2:乙方向甲方支付一笔货款意向定金,但到期又未及时购买,定金不予退还。此时,甲方收取的定金并未伴随应税销售行为发生,不属于价外费用。
情形3:甲乙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甲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如期将货品交给乙方,于是向后者支付了一笔违约金,此时,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也不属于价外费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因此常见的合同违约金,分为以下两种情况来判定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①违约金构成“价外费用”的,就需要缴纳增值税。
②违约金没有构成“价外费用”的,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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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世杰财税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