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走过最远的路就是父母的套路 (你网购遇过最深的套路是什么)

网购食品群

我买的亚麻籽油不是“绿色食品”吗?为什么没有绿色食品标志?

亲,商品详情里可没说有绿色食品标志啊。

我吃了你家的进口鹅肝酱身体不舒服……

亲,我家是香港代购,提供不了进口证明文件和检疫证明。

我从你家买的蜂蜜,生产商说此产品盗用许可证……

亲,误会呀,我家是转单售卖只是中介。

你家买的减肥食品是三无产品。

亲,我试吃过,没问题哒。

没错

消费者走过的最长的路

就是商家的套路……

那些年我走过的网购套路,我走过最远的路就是套路

刚刚过去的6·18

各大电商平台纷纷推出花式促销

刺激着消费者的购物欲望

今年“6·18”期间

阿里线上平台包括水果生鲜在内的

农产品交易额近百亿元

成交量达2亿单

那些年我走过的网购套路,我走过最远的路就是套路

北京互联网法院介绍,近年来

网络食品交易量迅速增长

不过值得警惕的是

网购食品虽然方便

却存在着食品标签不合格

滥用食品添加剂

违反食品进口禁令

商家不具备生产资质等问题

那些年我走过的网购套路,我走过最远的路就是套路

小午今天通过4个案例

给大家打个预防针!

案例

香港代购法国鹅肝酱 标识含内地经销商

2018年9月,屈某在刘某开设的网店购买了15罐法国鹅肝酱,店铺称鹅肝酱是从香港所购的法国出口产品。屈某和家人食用后,身体出现不适,他发现鹅肝酱的外包装上注明国内经销商名称为深圳某洋货柜食品公司,但却无法查询到这家经销商的任何情况。而且,产品也违反了《质检总局农业部关于防止法国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2015年第150号)的禁令。屈某起诉要求赔偿。

店铺经营者刘某没有获得食品经营许可,也无法提供涉案产品许可进口的证明文件以及检验检疫证明。刘某称商品是朋友从香港代购过来的,无法解释香港代购产品为何会标注内地经销商,以及经销商信息为虚假内容等问题。刘某又称,作为代购者,他无需取得经营许可。法院最终判决刘某退还货款并赔偿。

法官提示

在司法实践中发现,这种所谓“代购”的经营模式往往存在大量的违法经营行为。消费者在购物中,一定要查询经营者资质,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还要了解商品详情,了解食品名称、成分或配料、产地等信息。

同时,消费者要提高证据留存意识,一旦发现所购买食品属于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要第一时间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材料,例如产品照片、交易快照、网店产品宣传截图、商品详情介绍及订单详情截图、食品经营者身份信息等。

案例

买绿色食品不见标识 商家怼“没说有标志”

今年年初,吴某从某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了3箱亚麻籽油,共花了3000余元。商品页面宣传为绿色食品,收货后,吴某发现涉案产品并没有绿色食品标志。吴某认为,这不是绿色食品,商家的行为构成欺诈。

商家答辩称,页面上只有一处宣传是“绿色食品”,商品详情页和外包装均没说有“绿色食品标志”,绿色食品和绿色食品标志不一样。

法院认为,涉案产品未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该公司也未举证证明该产品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标准,其宣称涉案产品为绿色食品明显不实。该不实信息足以使人误解并导致消费者基于此信息作出购买选择,该行为构成欺诈。

法官提示

食品生产经营者往往在未经认证的情况下宣传所售产品为“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者没有根据地宣称“无糖食品”,还有夸大宣传普通食品的保健、治疗功效等问题。不实宣传首先可能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在其宣传足以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况下,还应承担食品安全法上规定的责任。

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一般不要只通过网页宣传决定是否购买产品,应当多与店铺的客服人员沟通,多方面了解产品情况、物流情况以及纠纷争议处理相关情况。

案例

*肥药减**是“三无产品” 商家:我吃过没问题

去年7月,26岁的张女士在陈某经营的网店下单购买了两盒“好瘦”减肥胶囊。收货后,张女士经朋友提醒,在监管部门网站对产品信息进行了查询,结果显示该产品无备案信息、无批准文号,标示的生产厂商也未经注册。

案件审理中,陈某说,经其试吃没有发现产品存在问题,且对身体有很大帮助,但也认可涉案产品的生产公司确实没有工商登记信息。法院判决,陈某销售“三无”产品,应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

法官提示

我国法律规定,食品经营者对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的合格证明负有查验义务。在网售食品中,众多以“自制”为卖点的食品虽然满足了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但此类“自制食品”缺乏必要的生产准入许可,食品安全、质量无法保证,消费者应当格外注意。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要货比三家,选择到信誉好、规模大、售后服务保障完善的商家购买产品。

案例

高价蜂蜜冒用生产许可证 商家自称为中介

去年12月,梁某从某零食店经营的网店购买马来西亚进口的蜂蜜2盒,每盒售价1000余元。他发现涉案产品的生产商信息、生产许可证号是冒用的。行政管理部门经调查核实发现,该产品是冒用生产厂家名称、生产许可证号,并提交了被冒用厂家发布的公开声明函。

某零食店称其为转单销售,在接受订单后,再转单到另一个网购平台。该零食店是转单的中介,不了解产品情况,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法院判决,零食店对梁某进行赔偿和退货。

法官提示

在司法实践中,也发现存在假冒生产厂家名称、生产许可证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涉案食品的安全问题无从谈起,也损害了被冒名厂家的商誉和市场形象。消费者应主动了解产品来源,通过询问食品进货渠道、发货商等情况,了解销售者是否履行其查验义务,对于转单销售的店铺应尤其应提高警惕。

来源: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