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巴菲特不是一位战略投资者,因为他并没有选择让子公司之间实现协同效应;但他又是一位战略投资者,因为他打算永远持有他的公司。
金融理论认为,出高价买下一家公司的投资者是那些认为这家公司对其价值最高的投资者。这样的投资者通常是战略投资者,与财务投资者不同,他们可能与被收购的公司有协同效应。然而,为了实现这种协同效应,投资者必须将收购的公司整合到他现有公司的结构中去。对大多数公司来说,这种战略型买家是来自同一行业的另一家公司,是直接的竞争对手。财务投资者渴望通过刺激投资增长,或者通过运用其专业知识(例如财务管理)促进公司成长来实现公司的快速增值。财务投资者迟早会向战略投资者出售公司。对财务投资者来说,这种转售就是原始收购的目的。
一位将其一生投入他公司的成长,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已经变得非常富有的企业家,即使他的财富不包括出售自己的公司可能获得的资金,他也希望其公司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继续经营下去并保留住品牌。如果这家公司很成功,那么把它出售给它的竞争对手就是一种太过慷慨的馈赠。如果竞争对手购买公司是打算重组它,以减少对自己产品的竞争,那只会让这家公司走向衰败。此外,公司所有者可能认为需要对他的员工负责。至于出售给财务投资者,如果公司经营情况良好,那么在其重组后的三至五年,它会被转售给竞争者,给别人机会从中获得高额收益的机会,这种做法的意义何在呢?巴菲特收购家族企业的战略主要针对的是那些在心理上极不情愿把公司出售给竞争对手的企业主群体。在这方面,巴菲特的中立立场起着很大的作用。他是最受欢迎的买家,因为他并不是一位严格意义上的战略投资者,因为他不是一个竞争对手。巴菲特也不是一位财务投资者,他承诺永远持有一家公司。巴菲特与公司创始人都对公司有着深厚的感情。
正如我们已经讨论过的,巴菲特不是一位财务投资者,因为他不会出售收购的资产。然而,与此同时,他又是一位财务投资者,因为他不是他所收购公司的竞争对手。他不是一位战略投资者,因为他并没有选择让子公司之间实现协同效应;但他又是一位战略投资者,因为他打算永远持有他的公司。这个定位对他实施低价收购战略来说至关重要。他把他拥有的各种公司组合成一家综合性公司,可这种组织形式受到了金融理论学者的强烈批评。在巴菲特的例子中,这种结构对他是有益的。他建立了一个市场定位:这是一个成熟企业们的“家”,这些企业的所有者希望将他们的商业资产转化为流动的形式。也许这就是巴菲特真正的天赋所在。他在写给一位想出售公司的企业主的信中强调过伯克希尔的这种特殊性。事实上,巴菲特指出,如果公司所有者的唯一动机是把筹码换成钱并且把公司扔在身后,那么任何类型的买家都是令人满意的。但是通常来说,虽然价格非常重要,但它并不是出售中最重要的方面。买家的类型才是最重要的,巴菲特说:“如果卖家的公司是他们毕生努力的成果,这将成为他们个性与存在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986年,巴菲特收购了费切海默公司(这家公司主要生产工作服和制服)84%的股份,这个例子很好地证明了巴菲特是一位独特的买家。这是一家家族企业,历经了几代人的管理。它的所有者想从公司撤出资本,但他们又想保留少数股份,继续控制公司的经营。卖方坚持要求买方在购买后不出售公司,即使有一个极具吸引力的价格吸引其出售。巴菲特说,从卖方的动机来看,这次收购和NFM的收购性质是一样的。在我看来,两者的估值也颇为相似。费切海默公司的税前收益是840万美元。巴菲特以5 500万美元的估值收购了它,相当于税前收益的6.1倍。
艾德·布里奇(Ed Bridge)是Ben Bridge 珠宝公司的所有者,这是美国西部一家由65家商店组成的珠宝连锁店,这家公司于2000年被卖给了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布里奇说,他以低价卖掉了他的公司。他与巴菲特进行谈判时,另一位战略型买家有意购买,并提出了比伯克希尔高20%的价格。虽然布里奇相信这位买家会出更高的价格,但是他觉得如果把公司卖给那个人很可能会毁了他的公司。

巴尼特·黑尔斯博格(Barnett Helzberg)是黑尔斯博格钻石公司的所有者,他明确地表示他只想把他的公司卖给巴菲特。他相信巴菲特仍会把公司总部设在堪萨斯城,并且不会改变公司的特色,同时还能继续为所有员工提供就业机会。
让我们探讨一下出售背后的一些原因,以及为什么把公司卖给某种类型的买家是如此重要。那些有远见的企业家会在他们仍然还有精力管理公司的时候出售他们的公司,而不是在他们职业生涯即将结束的时候才这样做。从纳税的角度来看,更早地出售公司也是更为有益的。如果一家公司是在其所有者去世后出售的,那这家公司将很难生存下去。继承人可能不得不支付两种税:资本利得税和所剩资产的遗产税。在大多数情况下,高税收使家族企业无法被继承,因为继承人没有足够的资源来维持公司的运营并缴纳税款。在新主人受限的情况下,企业不得不被出售。在这种情况下,卖方没有强有力的谈判立场。在所有者去世之前出售公司,缴纳资本利得税和遗产税有时间差,缴纳税款相对容易一些,因为资本是流动的。此外,一些现金可以在不用缴税的情况下转移给继承人。从纳税的角度来看,通过合并来出售是更好的选择,因为这种“出售”是为了换取另一家公司的股份,并且这种出售不缴纳资本利得税。巴菲特有时也同意用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的股份来收购公司。比如,对Dexter 鞋业公司(1993年)、冰雪皇后冰激凌(1997年)、事达家具店(1997年)和Executive Jet(1998年)的收购是全部或部分用伯克希尔股票换取的。
事达家具店的所有者梅尔文·沃尔夫和他的妹妹雪莉·托明(Shirley Tomin),讲述了他们将公司卖给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以换取B类股票的动机。“这是一个既能获得流动性又不会失去对公司控制权和管理权的好机会,”沃尔夫说,“我认为联邦遗产税(遗产税将达到55%)是所有家族企业都关注的问题。”如果遗产继承是公司股份的形式,那么继承人将不得不出售该公司以支付遗产税,所以公司会被强制出售,并且不得不尽快完成。买家最有可能是杠杆收购专家,他们将让公司负担大量的债务,并且该公司的业务将不会以其原来的形式运营。把公司出售给伯克希尔·哈撒韦后,如果需要支付遗产税,继承人可以出售一些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的股份,但这并不会影响事达家具店的业务。
伯克希尔公司的股票非常适合这类交易:第一,它们具有高流动性;第二,由于伯克希尔公司的多元化经营,持有该集团股票的人可以享受股票市场更可靠的部分;第三,通过与伯克希尔的交易,公司卖家能以一个固定价格获得伯克希尔公司大量的股份,而在公开市场上积累这些股份可能会导致更高的加权平均购买价格;第四,直到最近,伯克希尔公司股价一直是跑赢市场的。与伯克希尔公司进行交易也解决了对出售公司时获得的自由现金进行投资的问题。既然有如此多的好处,那么将公司以一定折扣价出售给伯克希尔公司是有道理的。
巴菲特已经意识到把公司出售给伯克希尔公司的潜在税收优势了。1985年11月,他对外宣称,他准备收购估值超过1亿美元的公司,交易将在年底结束。最后期限非常重要,因为1986年,出售公司的税率将会上升至52.2%,所以在1985年底前完成公司出售可以节约一大笔税款支出。巴菲特对外宣称自己已经准备好了现金,随时都会收购公司。可是,这个特殊广告的效果却没那么好。随后,巴菲特完成了多笔交易,在这些交易中,卖方的主要动机是两代人之间转移家族资产。除了收购了事达家具店和费切海默公司,他还收购了Justin Industries、Jordan´s 家具店、欢乐厨妇(Pampered Chef)。波仙珠宝或许也属于这种类型的收购,公司所有者在交易不久后就去世了。
当然,用伯克希尔的股份换取其他公司股份的交易稀释了巴菲特在集团中的所有权。为了鼓励那些对纳税持有更中立态度的人收取现金,他有时采取不对称定价。例如,对于FlightSafety International,当时巴菲特的出价是1股伯克希尔股票(当时的交易价)是48美元,或50美元现金。对于冰雪皇后,他的出价是27美元现金或26美元。现在他使用B类股票,这类股票是没有投票权的。
作为买主,巴菲特还有另外一个竞争优势,那就是他拥有雄厚的财力,他永远不会通过借贷进行交易和用收购的股份作为抵押,他也不会在交易后用收购的资产来借钱。用收购的资产借钱可能会导致破坏这些资产,这种思维模式就将巴菲特与其他公司的买家,尤其是与基金区分开来。在比尔·蔡德决定出售RC Willey的时候,这是一个决定性因素。蔡德记得,当时有多家公司出价来购买他的公司,但是他并不愿意卖给他们,因为他们都无法支付大量现金。有一位买家想采用拆分付款,大约50% 的款项使用现金付款,剩下的部分则以该公司为抵押借款获得。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最终将会背负大量的债务。也有其他人表示愿意与蔡德谈论股份的问题,但是他们的公司使菜德感到不是很“舒服”。最后,该公司被卖给了伯克希尔公司,换取了伯克希尔公司的股份。这就避免了交易中的税款支出。为了保留一些剩余所有权和作为管理者的经营动力,蔡德家族保留了一家商店,并将它租给了伯克希尔公司。
巴菲特对此做出了总结,他说:“伯克希尔公司能做其他公司不能做的事和没有一家美国公司可以做到的事,具体地说就是把一些公司的所有权转移给下一代经营者。我可以保证公司不会转售。”巴菲特控制着伯克希尔公司的董事会,所以没有人能让他放弃任何一家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