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买卖是否同罪。拐卖儿童,不管是人贩子还是买方,都应该接受同等惩罚。买卖同罪,如果买方需求一直存在,那么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就不可能真正杜绝。被拐卖的儿童有多少,意味着同等数量的家庭面临着家破人亡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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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拐卖人口者,买卖双方均被处以严厉惩罚。
在中国古代的律法规定中对人贩子和买家的处罚同等严厉。例如在汉朝律法里规定人贩子在被捕后将会被处理为磔刑,而买方则会被处置为黥刑,除此之外,还要去服苦役。
在唐宋时期,官府对拐卖人口的律法做了细化,律法规定买方与卖方责任同等,都会被严厉惩罚。根据《唐律·盗贼》律法规定,拐卖人口为奴的,首犯实行绞刑,而买方从犯则被流放至3000里外的地方。
在明清时期,朝廷官府更加严厉打击拐卖人口的犯罪罪行。根据《大明律》规定,拐卖人口的人,杖刑100并且流放至3000里外的地方。拐卖人口给他人做妻妾的人,杖刑100,并判处3年徒刑。
《大清律例》规定,拐卖人口者,主犯一律斩立决,从犯一律绞立决,同时如果有窝藏人贩的行为,窝藏包庇者斩立决。
而在现在,对人贩子的处罚远远达不到古代各个时期的律法,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拐卖的受害者,虽然严刑律法能够打击并且震慑到犯罪分子,但同时,也会增加受害者被犯罪分子残害的风险。
为了降低这类的风险,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对拐卖人口的人贩子处以极刑。
虽然很多人呼吁必须严惩人贩子,并呼吁人贩子死刑,但考虑到实际情况,不能过于极端地处罚人贩子,但也不能对人贩子过于放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实际处罚。而对于买方来说,理应执行买卖同罪的惩罚,更不能因为诉讼期过期就放过了所谓的养父母。
到了现在,为何对于人贩子的处罚反而减轻了呢?除了那些罪大恶极的首犯外,我们很少能见到人贩子被处以极刑的情况,当然这并不是说国家不严厉打击贩卖人口的罪行了,这样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严刑峻法固然能打击震慑犯罪分子,但同时,这也会增加受害者被犯罪分子残害的风险。想想看,当人贩子知道自己一旦被抓就只有死路一条的时候,他会不会拿受害者作为筹码?他会不会杀害被拐卖之人以达到杀人灭口的目的?这都是非常有可能的,要想彻底杜绝拐卖人口的犯罪行为,光靠严刑峻法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想办法从源头解决。俗话说得好,“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只有让“拐卖人口的生意”无法进行下去,才能彻底杜绝“人口贩卖”的犯罪行为。*管双**齐下,对于“卖家”进行严厉打击的同时,“买卖同罪”,对买家也要进行相应的惩处!
当今社会,大家对买方的包容度太高,往往忽略了对买方的惩罚,我们应该坚持买卖同罪,不管是买方还是人贩子,涉及到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都应该共同打击,共同惩罚。
买方家庭不能因为自己没有孩子,就从人贩子手中购买,这跟有孩子的家庭手中强抢过来没有区别。就好像皮毛,象牙交易一样,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只有停止金钱上的交易,才能更好的打击人贩子拐卖儿童犯罪,减少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悲剧。
对人贩子要严厉打击,但是否处以极刑,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家长做好防拐工作,社会提供反拐环境,共同治理拐卖儿童工作。
家长应该加强监护人责任,很多儿童丢失,很大责任在于家长的粗心,导致孩子走失,故而被人贩子拐卖。
社会需要共同打击人贩子拐卖儿童犯罪,家长做好防拐反拐知识,加强监护人责任。法律实行买卖同罪的规则完善,不要让“养父母”成为人贩子的帮凶。不能因为诉讼时效问题而忽略追究养父母的刑事责任。
买方的需求,不仅助长了人贩子犯罪情况,还让成千上万的家庭面临着破碎的悲剧。我们应该追究养父母的责任,在法律上寻求买卖同罪的惩罚。
期待有一天,天下无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