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勒工名的意思 (物勒工名的解释)

临近春节,储备年货成了人们必不可少的行动,然而有些“年货”的质量却不尽如人意。为了让人们用上安全可靠的产品,有些地方组织了行政执法大队依据《产品质量法》对年货市场进行检查,对于不合格产品及时查处,以确保年货产品的质量。

现代产品质量问题层出不穷,总体而言还是假冒伪劣,而假冒伪劣在古代同样存在,比如李商隐作“谢家轻絮沈郎钱”,诗讽刺东晋富商沈充私铸的钱轻如柳絮,再如纪晓岚在《阅微草堂笔记》中记载自己买到假墨、假蜡烛的事。

于此可见,古代产品也会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古代人如何用法律法规保障产品质量?

物勒工名,物勒工名的解释

一、中国古代产品质量法规的渊源与演变

中国古代产品质量法规的渊源最早可追溯至先秦时代。据《礼记·月令》记载:“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

“勒”就是刻,产品的生产者(工匠)要把名字刻在产品上,以此确定产品责任。把工匠名字刻在器物上,是战国时吕不韦率先提出,并在秦国实行的产品责任制度。

秦朝实行大一统后,“物勒工名”制度才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并在唐宋元明清得到进一步发展,成为中国古代保证产品质量的一项法律制度。

秦朝颁布的《工律》《金布律》《司空律》等对手工业的管理和监督做出明确规定,这些规定都是“物勒工名”的体现。如《工律》规定,“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要求官府的*器武**都要刻上官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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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法律还规定了产品的生产标准和质量监督管理,如《金布律》规定:“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秦律杂抄》中规定,产品质量被评为下等的,还要追究县令等地方官员的责任,倒逼官员对治下手工作坊的监督。

汉承秦制,汉朝的法律多沿袭秦朝,法规中有关产品质量的规定也多与秦朝表述相似。

唐宋两代的经济快速发展,商家浑水摸鱼,缺斤短两、假冒伪劣时有发生。因而唐宋法律规定较秦汉更为详细。唐律规定如果生产的产品缺斤少两,就要被打六十板子。《唐律疏议》还规定工匠做的产品不合格,要挨四十鞭子。

“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六十。”“工作不如法者,笞四十。”——唐律

唐朝法律中有关产品质量的内容除了处罚,也有监督责任。《唐律疏议·杂律》中规定:“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六十……得利重者,计利,准盗论。贩卖者,亦如之。市及州、县官司之情,各同其罪;不觉者;减二等。”

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唐朝时不仅追究生产者的责任,还要追究销售者、管理者的责任。这表明唐朝时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已经从生产领域扩大到流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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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法律中有关产品质量的内容沿袭唐朝的规定,如《宋刑统》规定的“营造舍宅车服违令条”“器用绢布行滥短狭”,都是直接沿用《唐律疏议》中的内容。

宋朝还将物勒工名制度从手工业扩展到建筑行业。宋真宗曾下诏申明一项法令,“凡有兴作,皆须用功尽料,仍令随处志其修葺年月、使臣工匠姓名,委省司覆验。”建筑也要保质保量,建成后找个地方刻上修葺时间和工匠名称,由专门的人员验收。

元朝时,产品质量法规更为细致,进一步对官营手工业的生产时间、生产质量、原材料分拨和产品检验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大元通制条格·营缮》:

“诸营造皆须视其时计其工程,日验月考,毋使有废,惟夫匠疾病、雨雪妨工者除之,其监造官仍须置簿,常切拘检当该上司时至点校,不致虚延月日,久占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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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法律基础还是唐朝法律,不过明朝做了创新与变革,较之前代立法技术与内容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明朝法律对特殊的产品质量管理作出了规定,对不合格的产品不同的后果也作出了区分,对不同等级官员的责任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区分。

《大明律例·工律》:“凡造作不如法者,笞四十。若成造军器不如法,及织造缎匹质量不合格者,各笞五十。若不堪用及应返工改造者,各并计所损财物及所费雇工钱,罪重者,坐赃论。其应供奉*用御**之物,加二等。工匠各以所由为罪,局官减工匠一等,提调官吏又减局官一等,并均偿物价工钱还官。”

清朝统治者制定了很多条例来补充已有的律文,这使得清朝关于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规定更加丰富,促使其成为更加严密、更加系统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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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古代产品质量法规的特征

从思想上看,儒家思想是封建王朝正统思想,儒家思想必然会对封建法制产生影响,因而中国古代产品质量法规在思想上体现了儒家“重义轻利”的内容。

自古以来,诚信就是商家立身之本,是商家品牌的核心价值。诚信恰恰是儒家提倡的五礼“仁义礼智信”之一。

中国古代产品质量法规以“物勒工名”为基础,严禁缺斤少两、以次充好,追究产品责任,就是儒家思想“义”和“信”的体现。

从法规内容来看,中国古代产品质量法规是从无到有,内容不断完善的过程。秦朝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主体主要是生产者及县令等行政监督人员,唐朝法律进一步扩大责任主体,将销售者列入,确保从生产到销售,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都有法律保障。元朝时则进一步规定了产品生产时间等,明朝时的规定则更为详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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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大成之作,体系完备,内容详尽,其中有关产品质量的规定涉及到生产标准、市场准入、产品检查以及产品责任等内容,初步形成系统而完整的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可以说,古代产品质量法规的内容在唐朝初步形成体系。后世历朝历代的法规都是在唐律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改革。

总体来说,从西周到清朝前期,产品质量法规的内容越来越详尽,包括了产品生产标准、市场准入、质量检验、质量责任四部分。它们共同构成中国古代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比较全面和具体。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古代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

从处罚形式来看,中国古代法律重刑轻民,因而古代产品质量法规规定的处罚方式也多是刑事处罚,一般来说刑事处罚有赀、笞、流刑、死刑等。唐律的“杖六十”到明律“笞四十”,无一不是刑事处罚。

重刑轻民并不是说没有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例如《大明律》规定:“均偿物价工钱还官”,从秦朝起对于县令、州官监督不力进行的处罚则体现了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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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古代产品质量法规内容对现代保障产品质量的启示

1、牢筑思想根基。加大诚信教育,让诚信的思想植根,当外在规范内化于心的时候,企业就会自觉诚信生产、诚信经营。

延续数千年的“物勒工名”制度到了今天,仍有借鉴意义,既可以督促让生产者诚信经营,又有利于产品责任追根溯源。物勒工名发展到现在,应该称其为品牌,品牌意味着质量意味着诚信。

意识决定行动,只有诚信意识与品牌意识深入人心,才能有效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

2、加大惩处力度。对出现假冒伪劣等产品质量问题的企业和个人严惩不贷。产品质量问题一直存在的一个原因就是,违法的利益高而违法成本却很低。

商人重利,无论是前几年的奶粉还是最近的假疫苗,都说明生产经营者忽视了诚信,在利益的驱动下,做出违法违规的行为。虽然事后他们得到了惩处,可是这类事件仍在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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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在法律上,就是惩罚力度不够,犯罪成本太低,所以只有进一步严格产品责任制度,唐法律的威慑力落到实处,不再苍白无力,才能让消费者放心。

3、正视现有问题。对于已经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不忽视不逃避,要严肃对待,认真追责。我们应该正视当代我国产品质量问题仍层出不穷,假冒伪劣等行为屡禁不止。这都要求我们正视已经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

对于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查处。同时,有关部门还有主动履行监督职责,不当时候诸葛亮。

总结

我国古代保障产品质量的法律是不断完善的,在几千年的发展过程中,对于保障产品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当前我国产品质量体系构建与完善过程中,既要与时俱进,又要主动吸收古代产品质量法规的精华思想与内容,“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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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唐六典》

《唐律疏议》

《大明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