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五十四)】一男子贩卖戒毒替代物 被儋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获刑

近日,一男子利用其在儋州市某医院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服用戒毒替代物美沙酮之机,多次采用“含而不咽”的方式将美沙酮带出,积攒到一定量后贩卖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被儋州市检察院以贩卖*品毒**罪提起公诉。儋州市法院经开庭审理,以该男子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22年8月起,被告人黎某某利用其在儋州市某医院服用戒毒替代物美沙酮进行维持治疗之机,将部分美沙酮含在口中带出医院,积攒在饮料瓶中。后在薛某某介绍下,蔡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黎某某购买美沙酮,黎某某遂分别于2022年8月25日、9月6日在儋州市那大镇某路口处两次贩卖美沙酮共计280毫升(约0.28克)给蔡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元。同年11月10日,黎某某在儋州市那大镇某农贸市场附近的一家餐馆内被抓获。

儋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黎某某违反国家对*醉药麻**品的管理规定,两次贩卖美沙酮给他人,重约0.2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品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儋州市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五十四)】一男子贩卖戒毒替代物被儋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获刑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规定,*私走**、贩卖、运输、制造*片鸦**不满二百克、*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品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黎某某贩卖美沙酮数量约为0.28克,属于贩卖其他少量*品毒**,已构成贩卖*品毒**罪,应依法予以严惩。

检察官提醒: 美沙酮即盐酸美沙酮,是国家严格管制的一种人工合成*醉药麻**品,为阿片受体激动剂,是一种用于吸毒人员戒毒治疗的替代药物,适用于*洛因海**、*啡吗**等依赖,本身亦被作为*品毒**进行管制,主要由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向受治人员提供。其被用于正规医疗使用时为药物,定点门诊对其使用对象、服用剂量、服用时间间隔等均有严格的要求,旨在帮助戒毒人员摆脱毒瘾,但一旦流入国家管制之外的渠道随意进行买卖,其性质便属于*品毒**。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私走**、贩卖、运输、制造任何数量的美沙酮或者非法持有200克以上美沙酮均构成犯罪。在此,正告戒毒人员切勿为了非法牟利以身试法,将戒毒替代物予以贩卖,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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