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员涉嫌性侵日本女性 (国内消防员性侵案后续)

消防员性侵日本女子被捕,对比日本与香港对于性犯罪是如何规定?

4月26日,日本警视厅对外公布:中国籍男子王燿德(30岁),涉嫌“强制*交性**”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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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耀德

相关消息,嫌疑人王燿德,30岁,中国香港籍,系中国香港九龙区某消防局*防队消**长。

据报道,4月22日,王燿德与妻子从香港休假来日本旅游,入住东京某酒店。4月23日晚上,王燿德以“出去买点吃的”为由,把妻子留在酒店,独自外出。

晚上10点半左右,他在千代田区的路边,用英语搭讪一名20来岁的日本女子,询问“拉面店怎么走”。女子好心带路,王燿德却在中途将她强行拖入一栋商住两用楼的男性厕所。他涉嫌在男厕内对其进行摸胸等猥亵行为,强行施加性*力暴**。

他行凶后逃离现场,回到下榻酒店。4月26日,在酒店退房时被逮捕,警方通过周边的防范摄像头等确定了嫌疑犯王耀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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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某街道

作为香港的消防员,王燿德从事的是充满热血的特殊职业,收入不低,希望他只是一时“上头”。

在日被捕,若在日本审判“强奸罪”,他将面临什么法律惩罚?

自2017年6月16日,日本通过了刑法修正案, 日本法律 上的强奸罪就被强制*交性**等罪所取代。强制*交性**等罪罪名不问受害者的性别,而且属于非 亲告罪 。通过*力暴**或胁迫等方式与13岁以上的人进行*交性**、*交肛**或口腔*交性**(以下统称“*交性**等”),或者不论是否有*力暴**或胁迫而与未满13岁的人发生*交性**等的犯罪行为。

强制*交性**等罪是日本刑法上的罪名,意指通过*力暴**或胁迫等方式与13岁以上的人进行*交性**、*交肛**或*交口**(以下统称“*交性**等”),或者与未满13岁的人发生*交性**等的犯罪行为。

日本刑法典第177条规定,“对十三周岁以上者,使用*力暴**或者胁迫实施*交性**、*交肛**或*交口**行为(以下称“*交性**等”)的,是强制*交性**等罪,处五年以上有期惩役。”

首先,*交性**是指阴茎插入阴道的行为。*交肛**是指阴茎插入肛门的行为。而*交口**是指阴茎插入口腔的行为。并未从文意上限定哪一方的阴茎插入哪一方的阴道、肛门或口腔,因此行为实施人使受害人的阴茎插入自己的阴道等也符合上述定义。因此,本次的法案中所谓“进行*交性**、*交肛**或*交口**”,不仅包括将自己的阴茎插入对方的阴道、肛门或口腔,也包括将对方的阴茎插入自己的阴道、肛门或口腔等行为,而且只要部分或全部插入即可构成。

按照修订案,为了让犯罪者获得惩治,强奸罪变更为强制*交性**罪,受害者也不再被要求必须由本人提起指控,强奸罪的受害对象由此前限定为女性,改为包括男性在内,法定刑方面,强奸犯最低刑期也从3年提高到了5年。此外,为避免对受害人造成更大的精神负担,要求“处理案件时,应仔细确认受害人的想法等,考虑受害人的心情”。

此外,日本同样规定了强制猥亵罪。根据《日本刑法典》第176条规定:“对已满13周岁的男女,以*力暴**或胁迫手段实施猥亵行为的,成立强制猥亵罪,处6 个月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对于未满13周岁的男女,不论具体手段如何,即使存在同意,只要实施了猥亵行为的,也成立本罪,处6个月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如果王燿德被法庭认定对日本女子进行了强制猥亵,那么将面临处以6 个月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更糟糕的情况是被认定为强迫*交性**将面临处五年以上有期惩役也就是有期徒刑。

那么如果此案发生在香港,香港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根据香港特区的《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 118条,任何男子强奸一名女子,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终身监禁。(2)任何男子冒充一名已婚女子的丈夫,诱使该女子与他*交性**,即属强奸。(3)任何男子与一名女子非法*交性**,而*交性**时该女子对此并不同意;及当时他知道该女子并不同意*交性**,或罔顾该女子是否对此同意,即属强奸。

在香港强奸是最严重的性罪行,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几乎所有这类罪行都是在高等法院的陪审团前进行审讯。这罪行的构成条件为一名男子在知道一名女子没有同意(或不顾她是否同意)的情况下与她*交性**。*交性**行为必须包括插入女性阴道这一动作(不论深浅),但射精非定罪条件之一。在强奸罪的抗辩中,被告人对于受害人的意愿的认知或想法是非常重要的(例如:他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她是自愿的) 。法例特别订明如果一名男子透过冒充一名女子的丈夫诱惑她与他*交性**,也算是犯了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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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维多利亚港

此外《刑事罪行条例》第122条《犯罪条例》第122条的规定,猥亵侵犯是指猥亵行为。至于猥亵攻击,它并没有特定的性别,男性或者女性都可能会猥亵攻击。控方必须证明:

(1)被告人故意殴打受害人;

(2)有主见的人有能力将袭击或袭击及其伴随的情况视为猥亵;

(3)被告有意进行上述第(2)款所述的攻击。在香港,性骚扰的最高刑罚是监禁10年。

猥亵侵犯最常见的性罪行,其最高刑罚是监禁十年。猥亵侵犯包括严重程度不同的行为,由肢体触摸至非阴茎插入都能构成猥亵侵犯地铁上发生的猥亵侵犯是常见的罪行,上诉庭认为应该对其施以短期监禁的阻吓性刑罚。

香港法律还对公共场所猥亵裸露身体的行为作出了犯罪的规定。

《刑事罪行条例》第148条: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辩解,在公众地方或公众可见的情况下,猥亵暴露其身体任何部分,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及监禁6个月。 然而,法律特别准许十二岁以下的人士赤裸洗澡。此外,香港法律还将*伦乱**、兽奸、*拍偷**裙底、某些*交肛**等行为规定为性犯罪。

由此来看,香港作为案例法系的地区不同于内地与日本的成文法,香港的刑法中关于性犯罪的规定范围似乎更为广泛。比较而言,虽然我国对性犯罪规定只限于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二个罪名,但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足以打击性犯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