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问答 (315保护消费者权益网络购物可以吗)

“便宜无好货,好货不便宜”,听起来很有道理。但这句话产生的背景是无商不奸的旧社会,我们社会主义法治环境下,有一群人在仰望星空,对法治生活充满期待。我们期待更多的假货吗?当然不是。如果期待是更少,我们是选择约束商家的行为,还是提高购买者的智商?我们要把精力花在比如给大妈培训三步分辨真假Nike,肉眼识别真假LV?还是期待社会法治健全?即便你纯洁如小白兔,也能幸福安康,而不是逼老百姓做一个全能鉴假小天才。马云说假货永远无法消失,我赞同一半,正如我们无法消灭犯罪。但应该让造假者夜夜失眠,回归善良。不是吗?下面是干货,消费者在网络上购物如何维权。

315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维权视频,315消费者权益日案件

石锤法律视界

01 消费者的权利

根据《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举报权

02 维权需提交的基本证据

(一)购物凭证

发票不仅是购物的凭证,更是消费者维权的基本证据。因此,消费者在购物时千万不要忘记索要发票并予以妥善保管。其他类似的还有小票、购物记录等。

(二)聊天记录:

和商家沟通的聊天记录也可以成为维权的证据。

(三)商品问题证据

保留商品瑕疵,商品质量问题记录,商品性能、用途与描述不符的凭证。

(四)其他:

除此之外,还有保修卡、信誉卡、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警示标志等凭据,都要保管好,以备维权时使用。

03 维权时限

(一)“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消费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优购等方式购买商品,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下列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做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载下**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二)“15日”规定: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三)“三包有效期”规定: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公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如彩电、冰箱、自行车、空调、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1年,主要部件为1至3年。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发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30日”和“5年”的规定。

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04 维权途径

在网络平台交易过程中与其他用户发生争议的,可以选择以下五种方式解决:

(一)与争议相对方自主协商;

消费者可以和经营者自行协商,常见的补偿方式有:退换货、退运费、补贴红包等。(亲测有效)。

(二)使用网络平台提供的争议调处服务;

1、直接要求平台客服介入,如果你累计的信用够好,可以享受货款秒退。(亲测有效)

2 、万一没用,请复制下文。(亲测有效)

消费者:“我不想听你解释,请将卖家信息邮件至我的邮箱,我准备在当地起诉了。这是法律依据,通知贵公司法务吧”。

《消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三)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调解组织大多是民间组织,属于中间人的身份,调解不具有强制力,效率不如第(二)种方式。

(四)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1、有关行政部门是哪些部门?

可以拨打12315、12345,也可直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现场投诉。

2、投诉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

(2)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3)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3、投诉是否被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呢?

市场监管部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五)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应对网络纠纷,最高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涉及互联网的相关案件。因为提起仲裁和起诉涉及到管辖权及诉讼程序问题,详细情况请在留言区留言。

05 赔偿金额参考

参考两个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的购买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定义的消费者范畴,则针对所购食品的任一种瑕疵,同属于食品安全、消费者保护这两个领域。如果出现同时存在欺诈和食品安全问题,因为食品安全法是调整食品安全领域的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消费者可以选择适用特别法--食品安全法要求销售者支付十倍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