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周春节,顾律告假一次,现恢复正常更新。
【案例】经过半年光景,宋老板成功与脑壳疼公司达成了生产周边的合作事宜,并使用磨叽公司的名义与之签署合同。然而,脑壳疼公司生产的一款可拆卸式的“组装宋老板”,却因儿童误食上了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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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许可与委托加工
案例中,宋老板委托脑壳疼公司生产周边产品,实际上包括两个行为: 授权许可 和 委托加工 。
首先,宋老板对自己的形象是享有权利的。这一部分主要包括 人格权 和 商品化权 ,可以参阅《民法典·人格权编》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当然,如果相关周边构成作品,或者已经为相关标识注册商标,或取得专利权,也依法享有著作权、商标权或者专利权。
此时, 如果他人想利用宋老板的形象生产周边,必须事先取得宋老板的授权 ,否则就涉嫌侵权。
需要说明的是,因为宋老板是相应权利或者权益的所有人,所以,脑壳疼公司应当与宋老板签署这一授权许可合同。 而在实务中,大家可能只概括签订一份合同 ,而将这一授权省略,此时,应当视为宋老板先行向磨叽公司提供了授权。
其次,便是大家经常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或者加工承揽合同了。《民法典》将这类合同称作 承揽合同 。
《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从以上规定可知,即便在承揽合同中,双方也需要对加工承揽的数量进行约定。比较大的公司在合作时,还会向承揽人 提供一定数量的防伪贴标 。一般来说,授权的范围与加工承揽的数量一致的。在案例中,如果宋老板委托脑壳疼公司制作十万件周边,但脑壳疼公司生产了十二万件, 虽然这十二万件的生产、加工工艺完全相同,产品质量也并无二致,但从法律上讲,其中十万件是“正版”,而另外两万件,则属于违反法律的“盗版”产品了 。
《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不过, 如果宋老板未及时支付货款 ,则脑壳疼公司 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 。
《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然,如果宋老板和脑壳疼公司另外达成了 代销合同 ,则脑壳疼公司可以自产自销其生产的宋老板周边。毕竟,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民法,允许双方之间进行协商, 协商的内容可以突破法律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 甚至可以作出与法律规定截然相反的约定 。当然,后者要求 双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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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宋老板所租赁的办公场地,业主本身要收取十二万元每年的租金,但因为宋老板与水电工人相识,便与业主协商,将租金减少至十万元每年。与之相对应的,除墙体发生破损外,常规的家具家电,甚至水电线路修理,均由宋老板自行负责,业主不承担维修责任。另外,业主还要求宋老板与之签订为期二十五年的租赁合同。
《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例中,宋老板与业主协商由其自行承担家具家电、水电线路的修理,看似与《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相悖,但这并非法律强制性约定,允许双方协商;但业主要求宋老板签订为期二十五年的租赁合同,则与作为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相抵触,该约定是无效的。
常规产品的标识要求
《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对于没有上述信息的产品,我们则会称作三无产品: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三无”产品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消字〔2001〕第1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三无”产品如何定性处罚的请示》(桂工商发电〔2001〕5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生产、销售“三无”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该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将“三无”产品,送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其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如检验机构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一日
在该答复的指引下,顾律找到了《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这也就是说,对于 未标记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 以及 未标记产品的规格、等级、成分信息 的,在《产品质量法》范围内, 只需被责令改正,不涉及经济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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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图片中所示的威士忌,虽然也有着详细的标签,但因为不是中文,所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海外的货物之所以会在外包装上再加贴一层中文标签,就是因为该规定。
这里还涉及到一个问题,案例中宋老板委托脑壳疼公司生产玩具,这厂名厂址应当如何标注?对此,原质监总局和市监总局给出了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公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 修订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下称《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注的裸装产品,可以不予标注。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由此可知,玩具“组装宋老板”的标签上应当 同时写明委托企业即磨叽公司和被委托企业脑壳疼公司的名称、住所 。对于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目录内产品,还应当至少列明相关的生产许可证标志、编号。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原国家质检总局有过只需要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的《通知》,但《实施办法》也同样是由原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只是后续因国务院部门改革,被并入到市监总局,所以由后者修订——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实施办法》就同一问题有更新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以《实施办法》为准。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2001〕41号,下称《通知》)
一、有证企业(委托方)委托另一同一种产品有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企业可选择以下两种标注方式:
1.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2.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此外,对于《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 “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被理解为指的是消费者能够正常使用的期限 :
【案例】2022年春节前,肖大状为爱妻购买了一瓶磨叽牌化妆品,并作为新年礼物。但肖夫人刚用了两个月,便发现这化妆品已经不再像刚使用时一般光滑细腻,每次挤出的液体浓淡不均。肖夫人将这一情况告知肖大状,肖大状细细查阅,发现这磨叽牌化妆品的玻璃容器底部标注:“限用合格2025.11.21”。肖大状认为,这化妆品在刚拆封了两个月、距离限用日期还有三年多的情况下,就出现此等现象,显然这限用日期并非是指消费者在开瓶后正常使用的期限,心系百姓的肖大状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厂商明确标注该化妆品开瓶后的使用期限。
一审中,磨叽公司表示,该公司的《企业标准》规定,磨叽牌化妆品在符合规定的贮存条件,且包装完好、未经启封条件下,保质期为四年,产品上标注的限用日期即此处所称的为期四年的保质期。化妆品开瓶后即接触空气,加之温度、环境的变化,保质期必将大大缩短,且该期限难以确定。一审法院则认为,既然这瓶“磨叽牌化妆品”底部明确标注了限用期限是到2025年11月21日,且包装上对这个期限未作特殊说明,那就应当视为无论是开瓶前或开瓶后,都应达到的安全使用期限。鉴于肖大状并未提出退换货、赔偿等要求,便直接驳回了肖大状的诉求。
肖大状收到判决书后,沉思良久,缓缓吐出“直男”二字,并与顾律一同处理本案二审事宜。最终,法院采纳了顾律与肖大状的意见,认为消费者购买化妆品,是买来用的,不是拿来长期收藏的。磨叽公司只标注了贮藏状态下的限用合格日期,却并未按《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标注产品的安全使用期,对消费者有误导作用,侵害了肖大状和其他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另外,磨叽公司所称的“难以确定”,并非不能确定。企业应当本着为消费者服务的宗旨,对“限用合格日期”的真正含义作出说明,并直接标注启封后使用期限或者对不能继续使用的情形加以警示说明等方式,消除消费者的误解。遂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本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第6期公报案例 有改编
本处改编系为结合案例剧情需要 并非顾律团队代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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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案例中“组装宋老板”作为一款可拆卸式的玩具,其零件极易被幼儿吞食,正是《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的“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 警示标志 或者 中文警示说明 。而在顾律和肖大状已为宋老板提供法律意见的情况下,宋老板也要求脑壳疼公司 在标签的显著位置上加注相关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事后,磨叽公司发布声明,结合事实证据表示其生产、销售过程均合法、合规,宋老板也专程看望了误食玩具的小粉丝,相关照片通过宋老板粉丝传播到圈外后,其又收获了一番路人粉。

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作为消费者了解产品的窗口,产品标签应当尽可能展示产品的信息,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在上期文章中,顾律提到了在产品包装和宣传过程中伪造产品信息的法律后果,今天的文章中,则进一步提到,如果遗漏相关信息,依然违反了法律规定,只有真实、完整、准确地披露信息,才算尽到产品生产、销售者的责任。
今天展示的案例,也是一个企业发展过程的缩影。原先,生产、销售化妆品的磨叽公司对法律一知半解,最终百密一疏;所谓吃一堑、长一智,宋老板后续在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帮助下,控险增效,行稳致远。
最后,法律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并非万能。宋老板委托生产的玩具,在履行相关法律规定,于 标签的显著位置上加注相关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的情况下,本无需承担责任,但却专程看望了这位小粉丝,给予了适当的补偿,即便没有艺人的光环,如此负责任的企业,也会带来消费者更多的信赖。
下一期文章,顾律将继续为大家介绍危险品的标识要求,以及《产品质量法》关于淘汰品的有关规定。
图文:谷雨清风
校阅:仰角传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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