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老板开挖掘机出事故谁负责 (挖掘机伤人司机谁负责)

某工程公司雇佣万某的机械和操作员余某,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设备在进出场和生产过程中的一切交通事故和安全事故由万某负责,余某在某工程公司承建的工地上操作机械发生事故,造成原告周某受伤。新丰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作为实际用工方的某工程公司承担对原告周某的赔偿责任。

挖掘机雇佣别人开出了事故谁负责,挖掘机出租伤人谁承担

案情简介

某工程公司是某工地的承建单位,该公司与万某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由万某提供一台技术状况良好的挖掘机和一名专职挖掘机司机给某工程公司使用,该司机必须服从某工程公司调度、安排,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设备在进出场和生产过程中的一切交通事故和安全事故由万某负责。尔后,余某受万某的雇佣进入该建筑工地为某工程公司驾驶挖掘机。

2014年4月,周某在一建筑工地上工作,因余某操作失误,该挖掘机砸伤了周某的左手和右腿。后经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周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对周某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余某、万某及某工程公司都认为事故责任不在自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周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新丰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工程公司是实际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故一审判决周某因事故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某工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余某和万某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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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分析

万某在出租挖掘机给某工程公司并经过某工程公司的验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万某出租挖掘机给某工程公司,万某负责挖掘机进出场和生产过程中造成的交通事故和安全事故,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万某将带驾驶员余某的挖掘机出租给某工程公司,驾驶员余某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都是由某工程公司安排并服从某工程公司现场负责人的指挥,所以某工程公司是实际的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余某在工作时间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周某受伤,对造成周某的经济损失应该由实际用人单位某工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