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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明明车一直停在这里,凭什么接二连三地贴我6次罚单呢?”这是车主郭某的原话,由于郭某公司要求出差来不及及时挪车,他在出差回家之后发现自己的爱车十天内被贴6张罚单,罚款金额共计1200元。

【案例回顾】
郭某的家是在一个相对老旧的小区,有去过城市中老社区的人应该知道,这种社区中人员一般都很多,而且车位都非常紧张,基本能够放车的地方都已经画满了车位。而郭某并没有购买车位,也没有租车位。 平时有车位的时候他就会放在车位上,但是更多的时候是没有车位,这时候他便会把自己的车停在小区门口路边。
当然他也知道这是违停行为,因为曾经他就不止一次因为晚上下班后违停,第二天清早起来发现车窗上贴着罚单,但他并没在意。

前一天晚上,郭某正常回家把车放在了小区外面(没有停在车位里) ,他本想着和平常一样第二天早上起来上班就开走。但是突然半夜凌晨接到电话,通知他紧急和老板去出差。 放下电话的他立刻收拾东西便出发了,把车的问题忘得一干二净。
刚到出差地的酒店,手机就收到了消息,打开信息才发现自己的车在小区门口又被贴了罚单。郭某看到信息后,本来准备叫个朋友去家里拿备用车钥匙把车挪一下。但是转头一想,自己的车也没有挡到别人,况且反正罚单开都开了,就停着吧,等自己出差回去再做处理。
但是没想到的是,过了两天,手机天天都会收到消息,几乎隔两天车就会被开一张同样的罚单。这时郭某开始着急了,明明已经贴过了还要每天都贴吗? 心里充满疑惑的郭某也只能先把罚款交了。

出差结束,回到家中的郭某看见自己的车窗上贴的密密麻麻的罚单,顿时来了脾气。 觉得交警就是在“创收”,在对自己“搞针对”。于是,郭某一纸诉状把交警大队告到了法院,主张法院判决撤销除第一次以外的其他后面的五次处罚行为。
但是最终法院并没有支持郭某,而是驳回了郭某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呢?
【以案释法】
可能有很多人都和郭某有着一样的疑惑,明明我的车一直停在这里,已经贴过一次罚单了,为何还会一次又一次地重复处罚呢?

本案中,郭某起诉交警大队所主张的有两点。其一,认为交警大队后五次做出的处罚行为违法,应该依法撤销;其二,认为交警大队作出的处罚过高,不应该顶格处罚。
1.郭某认为交警大队后五次处罚行为不合法,而诉讼中本案的争议焦点也正是此,对于“交警大队后五次处罚行为是否合法”,法院是这样做出说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首先,郭某没有按规定停车点停车;其次,郭某在此次处罚做出之前,就已经不止一次因为同一原因受到过处罚。所以郭某并不是初犯,他应当知道自己未把车停在车位上的行为是违法的,具体违反的法律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确实我们在法律中也有明确规定,针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能处罚一次,不得重复处罚,否则会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但是每个案件都不一样,我们不能仅仅只看郭某一直把车停在此处就认为这是一次违法行为。
反之,之所以对郭某的违法行为作出了6次处罚,是因为他实施的是多个违法行为。 第一次违停被处罚,这点大家都没有争议,那么交警大队也通过短信形式提醒了郭某,郭某在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处理该违法行为。
但是郭某并没有处理,而是让该违法行为继续持续。 之后交警作出了第二次行政处罚,大家可以理解成第一次是后一次的警告,因为交警已经提醒且郭某知晓而仍不改变,所以作出了第二次处罚,后面的连续几次都可以如此理解。所以交警大队所做出的处罚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其行为是合法的。

2.认为交警处罚不应该顶格。
这一主张也并未得到支持,理由其实比较简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随意停放机动车,违反行政法规规定,妨害交通和行人通行的,处以20-200元罚款。
而本案做出顶格处罚的前提是,郭某在之前已经有过多次这类行为而且也受到了处罚,郭某属于屡教不改了,因此顶格处罚是没问题的。

小结
其实,法律立法初衷是维护我们每个人的权益,对于行政机关依据法律做出的处罚确实我们有权质疑。但是在我们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时,更应该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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