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说在英国有卖老婆的行为,这种行为历史悠久。据英国史籍记载,自1302年开始,就有人把妻子当做商品,转手卖给其他男人。从16世纪到19世纪,英国的乡村每年都会发生许多这样的案例。
一般来说,卖老婆的过程如下:丈夫先把妻子登记为商品,然后出售。他会把妻子带到一个公共聚会地点,如在脖子或腰间挂上袋子,证明这个人要卖。就像中国古代卖孩子时头上插根草标一样,拍卖通常在酒馆或集市等公共场所进行。在拍卖之前,丈夫会张贴公告,宣称妻子长相好、身材好、会洗衣做饭等优点。拍卖期间会有证人在场,以确保交易顺利完成,防止双方反悔。如果有其他男人出价购买妻子,前夫就放弃妻子的所有权利。旧婚姻也立即失效。随后,新买主需要承担经济责任,但拍卖价格没有固定标准,可以贵到几百英镑,也可以低至一便士。然而,参加拍卖的人通常都是村里的居民,因此很难有人拿出太多钱。
卖媳妇的交易完成后,通常会留下类似于收条的文件,上面记录有日期、交易双方的名字和见证人等信息。尽管英国法律从未认可过这种卖媳妇的行为,但当时的神职人员和地方官员往往选择视而不见。
随着时间的推移,女性开始获得了一些权利,但在近代时期,女性结婚后的财产仍然要归丈夫所有,离婚也极为困难。离婚需要议会的批准,且必须先在宗教法庭上取得夫妻分居的判决,宗教法庭通常是反对离婚的,离婚的唯一理由是妻子通奸。离婚程序极为繁琐,费用高昂,办理离婚的手续费一般是200~300英镑,而整个程序所需费用则超过1000磅,相当于当时排名全国前8%的富人的年收入。
在1800年前后,英国工人的年薪大约在2.5~4磅之间。当时的社会中,妇女并不参与工作,这意味着这个收入是整个家庭的全部收入。能够支付离婚费用的人,往往是社会上层的大资本家或大贵族。即使这些人有足够的财力,离婚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例如,第十一代诺福克公爵想要与妻子和平离婚,赢得了妻子一家人的支持。然而,在处理离婚手续时,办事员一路上都是吃拿卡要,最终花了10年时间才成功离婚。因此,英国的离婚率非常低。在1800年,英国人口数量约为900万,整个18世纪仅有130起离婚案件。国家设置了如此高的门槛,以防止民间私自解决问题。
如果夫妻真的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丈夫就会把妻子带到集市上卖掉,就像开头所提到的那样。在当时人的眼里,卖老婆与结婚一样需要有相当的仪式感。购买媳妇的人往往是女方事先找好的新老公,或者是女方的亲戚。这并不是像现在那样的亲戚买回家当老婆,而是需要有一个交接仪式,以帮助女方脱离婚姻的苦海。如果卖老婆这种行为出现了问题,交易双方就不能轻易反悔。在1830年,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情,媳妇走上货架时,丈夫想反悔,但媳妇不肯,甚至打了男方一耳光。
英国小说《卡斯特布里奇市长》中也讲述了这样的故事。水手喝醉了酒,在犯浑时卖了自己的妻子。后来,他醒酒后非常后悔,于是努力奋斗,最终当上了市长。他不仅把人赎回来,还得到了一个大姑娘。由于这种行为实在太荒唐,1857年议会通过了婚姻诉讼法。当事人可以直接上民事法庭申请离婚,离婚费用大幅降低,变成了40~50磅,当然依然不便宜,因此卖老婆的行为。
虽然这种行为在现代看来匪夷所思,但在当时社会条件下,卖妻是社会下层人士自行解决婚姻问题的一种方式。虽然政府和教会没有承认其合法性,但这种习俗在英国社会延续了将近200年,证明政府法令不合理。禁止这种行为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文章提出了要从源头上入手,通过降低离婚成本来解决问题,使夫妻之间的解决方式更加合法化,这样买卖婚姻就没有生存的土壤。这个思路适用于其他事件的解决,即不能仅仅靠禁止,更要从源头入手,从根本上去解决问题。到20世纪,随着民法的逐渐健全和国家对这种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大,买卖婚姻最终彻底消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