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一定冲击,阶段性停工停产使部分居民收入受到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消费。近期,南京、杭州、宁波、大连等30多座城市纷纷推出几百万元到上亿元不等的消费券,旨在激发居民消费热情,帮助部分受疫情冲击大的行业加快恢复。

大连将发3亿消费券
5月29日至10月8日大连市也将举办2020大连购物节0411消费季,其中一项就是发消费券。据悉,大连市总工会联合市商务局、中国银联大连分公司组织发动全市具备福利经费条件的基层工会,为百万工会会员定向发放每人最高额度为300元的“工会会员电子消费券”,预计发放3亿元左右。另外,大连市各商业银行及中国银联大连分公司联合开展云闪付“促消费 惠民生”消费券发放及优惠立减等活动,预计发放消费券超出1500万元,以及其它一些配套活动。
这是惠民生促经济的大好事,但也有人问了,消费券消费之后,是否应当提供发票呢?
政府发的优惠券,发票不给开?
5月11号, 有市民龚先生反映,他在大润发超市,为公司采购了几样商品。支付时使用了一张90元减30元的购物消费券。但是在拿到商家给他开出的增值税发票时,却少写了三十元钱。在龚先生提供的这张购物小票上,当时账单的应付金额为423元,红包抵扣后的实付结算金额为393元,并标注“依法预付费卡、第三方卡、支付优惠的支付方式其消费金额不再重复开立发票”。因此龚先生开的报销发票上,是以393元的实付金额为准。市民龚先生说:“我要去报销,不把三十块钱开进去的话,这叫我自己出这30块钱了。”龚先生希望超市赔偿自己30块钱的损失,或者再开具一份等同于他购买商品价值的增值税发票。
实收部分可开发票,消费券真开不了
超市相关负责人表示,之前他们就这一问题向浙江省税务局进行过咨询。当时省税务局回复,消费券是政府给予商家的补贴,所以优惠金额不能涵盖到消费发票里,商家只需按照实付金额开具发票即可。而且因为使用了消费券购物,消费者也不能对账单里的单件商品,进行单独退货。
那么使用了消费券的发票,究竟应该怎么开?浙江省税务局服务热线权威回复:“商家按照实际收到的价款,开具给购买方,消费券部分按无票收入申报增值税。”
划重点:
消费券抵扣金额不可以开发票,如需企业开具消费发票的,*票开**金额应当扣除优惠券金额。
电子消费券在促消费餐饮企业中通用,结账时消费者出示电子消费券,由商家扫描核销。消费者用券时,需要在消费小票上面签字确认,以便参与企业报销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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