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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再现↓↓
欧某因生意亏本,拖欠朱某 20 万元,遂以一辆价值 10 万元的车子登记抵押。同时,欧某还欠毛某货款 26 万元。两名债权人因催收无果,先后来到欧某所在地法院起诉欧某。2015 年 3 月份,朱某诉欧某一案判决文书已生效,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而毛某诉欧某一案则尚在审理过程中,但毛某因申请保全,该院查封了欧某一辆价值 10 万元的车子,主张优先受偿。
请问诉讼过程中采取的保全措施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效力?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财产保全(在台也称假扣押),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由此可知,财产保全仅是一种诉讼保障制度,目的是防止债务人擅自处分财产导致债权人可能的损失。
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 试行 )》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此条规定享受优先权的有两种情形,即担保物权和优先权。
即本案中存在抵押担保的朱某的债权应优先于毛某的普通债权进行受偿。
另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担保须办理了相应登记手续后方能生效,否则不产生担保及优先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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