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票票价9元,他代人抢购收120元;男子高科技代人抢票,非法获利34万余元,获刑11个月被罚124万元

火车票票价9元,他代人抢购收120元;男子高科技代人抢票,非法获利34万余元,获刑11个月被罚124万元

春运期间,一张回家的车票温暖人心。然而江西一男子却非法购买900多个12306网上购票账号,利用高科技手段,通过非法破解订票登录验证图片等方式,加价代人抢票,在10个月里抢购各种火车票3749张票面数额达人民币132万余元非法获利34万余元

法院查明,一次他帮人抢到票面值仅9元的火车票,就收取120元手续费。通常每张票他要收取50元至200元不等的佣金。

这种网上"代客抢票"的行为,到底是合法的"民事代理",还是倒卖车票犯罪行为?近日,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上诉人刘某福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4万元,其非法获利人民币34万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江西男子高科技代人抢购火车票,10个月非法抢购车票3749张,非法获利34万余元

火车票票价9元,他代人抢购收120元;男子高科技代人抢票,非法获利34万余元,获刑11个月被罚124万元

据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布的判决书,法院经审理查明,1989年生的江西省井冈山市人刘某福,为专职帮人抢购车票,从2017年7月开始,先后在网上购买了两款抢票软件,安装在其专门购置的两台SAMA台式电脑上。

同时,刘某福以30元/万个的价格购买"打码",又以2740元购买12306网站实名注册账号935个,再购买一部黑色"苹果"手机、一部白色"华为"手机用于发布广告和接单,并在手机和电脑上安装远程操作软件。

随后,刘某福以"星星车票工作室"的名义,在微信、QQ等网络平台发布收取佣金代抢全国火车票的广告。

法院查明,收到他人求购车票的信息后,刘某福就利用两款抢票软件进行抢票,通过高科技手段自动破解12306网站的登录验证图片、自动移除冲突旅客等方式,实现多账户自动重复登录、自动更改电脑IP地址等功能,从而增大抢票成功的概率。

据查,抢票成功后,刘某福会将订票登录账户、密码、订单号等信息告知求购者,并要求对方每张票支付50元至200元不等佣金。佣金标准由刘某福根据车票车次、乘车时段及运行到站等不同情况自行决定。

之后,佣金由求购者通过微信转账或支付宝支付给刘;票款或由求购者自己支付,或转交刘某福支付。

二审法院查明,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刘某福通过上述方式,先后为他人抢购车票3749张,票面数额132.75385万元,非法获利34.2420万元。

2019年2月11日,公安人员在江西省井冈山市金都花园内将刘抓获,当场查获作案所用的手机2部、台式电脑2台,并相继查获其他涉案证据。

次日,刘某福因涉嫌犯倒卖车票罪被刑拘,同年3月19日被逮捕。

票价9元的车票他收取120元"手续费",顾客恼了

据一审、二审法院公布的相关资料显示,刘某福在为旅客"尔*"代购邵阳西至广州南车票时,在仅抢到邵阳西至邵阳(票面价9元)的情况下,仍收取120元,"尔*"在微信上质问刘某福:"你这次买的票,值120元手续费吗"?!刘在代旅客"yii"抢购2张票面价共计40元的车票时,收取100元,"yii"在微信上表示:"你这个短途收费太贵了!"。对此,刘某福仍然坚持收费,佣金未予退还。

火车票票价9元,他代人抢购收120元;男子高科技代人抢票,非法获利34万余元,获刑11个月被罚124万元

据法院调查,案发后,至少12名旅客提供了证言及微信聊天和转账截图、车票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了刘某福的犯罪行为。

法院公布的相关资料显示,被告人刘某福供述,他没有经营火车票业务的资质,从2015年开始,他用抢票软件帮同事、朋友抢票,亲朋出于感谢会给他发红包。后来找他抢票的人越来越多,他就开始收取一定的佣金帮客户抢票。

2017年7月为了专职抢票,他还安装了200M的电信宽带,购买了高配置设备。

刘某福向法院交代,他平时代抢一张硬座车票收取佣金50元,一张卧铺或高铁、动车车票收取70元,特殊路线的卧铺或高铁、动车车票收取100元;

春运期间,代抢每张硬座车票他收取100元,卧铺或高铁、动车车票收取120元/张,特殊路线的卧铺或高铁、动车车票收取150元至200元一张。

刘某福称,获利的钱,他将其一部分用于偿还自己的车贷,一部分用在日常的生活开销上。

一审对刘某福判刑,辩护人称:刘的行为是"典型的民事代理行为",不是犯罪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于2019年9月13日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刑事判决:

1、 被告人刘某福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四万元。

2、 对刘某福非法获利的人民币三十余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3、 作案工具电脑、手机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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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后,刘某福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公布的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刘某福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均无异议,但辩解称,他是为了创业,才帮人有偿代购车票,不知道这是犯罪。

刘某福的两名辩护人提出:刘某福利用软件替旅客抢购车票"没有影响铁路运输秩序,没有影响其他旅客的购票,不具有刑事危害性"

他们认为,实名制下,"刘某福代购车票没有买入、卖出行为未取得也未转让车票的所有权不符合倒卖特征";刘某福代购车票、收取佣金系双方自愿,与其它出售劳务获取价值的行为没有本质区别,"是典型的民事代理行为"。律师称,刘某福的行为不构成倒卖车票罪,依法应宣告无罪。

二审期间,"什么是构成倒卖车票罪的关键"成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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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福上诉后,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公开信息显示,二审期间刘某福自书认罪认罚,表示在以后的创业、工作中要守法。

针对上诉人刘某福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评判如下:

法院认为,我国铁路运输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体现在国家为了国计民生对运输价格的严格管控上,体现在公民的平等购票权上。本案中,刘某福通过种种手段,取得了在12306网站抢票的优势,侵害了其他旅客平等的购票权,扰乱了铁路客运售票秩序

法院认为,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倒卖车票罪"是指高价、变相加价非法倒卖车票或者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情节严重的行为。

倒卖车票罪不以车票所有权的转移为犯罪构成要件,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15)29号《复函》认为,以营利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囤积实名制火车票,只要已支付票款,无论车票是否实际售出,均可以认定为倒卖车票罪既遂。

法院认为,因此,构成倒卖车票罪的关键,一是行为非法,二是高价、变相加价行为,非法囤积后倒卖、不具备代办铁路客票资质为他人代办铁路客票并非法加价牟利的,都构成倒卖车票违法犯罪。

法院认为,本案中,刘某福不具备代办铁路客票资质,却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抢购车票3749张,票面数额130多万元,每张加价50元至200元,非法获利34万余元,超出高价、变相加价票面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标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实名制后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十七条明确禁止倒卖旅客车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明确将倒卖车票情节严重的行为入罪,如上所述,刘某福的行为已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与其它出售劳务获取价值的行为有本质区别。

二审判处刘某福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4万元

法院公布的判决书显示,二审法院认为,刘某福的行为构成倒卖车票罪。

刘某福不知其行为构成犯罪属于对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影响对其定罪处罚。刘某福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刘的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审期间认罪悔罪,综合此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刘某福予以从轻处罚。

火车票票价9元,他代人抢购收120元;男子高科技代人抢票,非法获利34万余元,获刑11个月被罚124万元

法院遂判决:

维持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19)赣7101刑初35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即作案工具黑色台式电脑二台,黑色"苹果"牌X型手机一部、白色"华为"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刘某福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四万元。

其非法获利人民币三十四万二千四百二十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此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