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
(一)价外费用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下列情形的“代收款项”不构成增值税应税的价外费用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5.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6.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二)价外费用条件
1、发生应税行为
甲乙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甲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如期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于是向后者支付了一笔违约金,此时,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也不属于价外费用
2、纳税人收取的
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后来乙方提前退租。于是,甲方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此时,该笔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
乙方向甲方支付一笔租房意向定金,但到期又未租赁,定金不予退还。此时,甲方收取的定金并未伴随应税销售行为发生,不属于价外费用。
3、税目一致
1)价外费用与价款的税目应保持一致,使用同一编码;
2)开具发票类型与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等应保持一致。
4、适用政策
1)价外费用适用政策与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等应保持一致。如:零售图书、老项目工程。
2.价外费用进项税金抵扣同主项目抵扣规则一致。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扣除凭证要求
1、税前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2、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涉税安排—销售折让
1、增值税
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间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五)……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3、个税所得税
1)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九)偶然所得。……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偶然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销售折让
3)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三、问:《公告》废止了哪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规定?答: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公告》对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具体包括:……六是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4)股权转让
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5.专利权被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收入
国税函〔2000〕257号的规定,因专利权被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代扣代缴。
6.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
公告2011年第41号的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7.不竞争款项
财税〔2007〕102号)的规定: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8.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
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