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花20万买房抽中一等奖金牌 (男子花1元抽中43万元房子)

贵州惠水,一男子要买房子,去售楼部参加活动,没想到只花了1元,就抽中了一套43万元的房子。男子满怀期望,一元兑换一套房,可售楼部把全部大奖兑换完毕,唯独不给他兑换房子。男子多次讨要说法,售楼部声称:我们举办的活动违法,无法兑换。

案例回顾

金先生是贵州惠水的人,他在这里工作了很多年,因为没有什么文化,也没有什么一技之长,所以他的收入并不高,直到他快到中年的时候,他才攒下了足够的钱买房子。

2014年11月的一天,金先生照例去看房子,但在半路上,他就看到了一家房地产公司在做促销,店外聚集了一大群人。

金先生也很好奇,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竟然会引起这么大的轰动,所以他也跟着过去看了看。

金先生打听后才知道,原来是开发商为庆祝该项目的“封顶”,在此期间,开发商进行了一次“抽奖”,获胜者只需花费1元,极有可能抽到43万元的房子,这也是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人来抽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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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先生也知道自己的运气不会太好,不过还是忍住了,反正也不差这一块钱。

不过金先生很快就得到了通知,想要参加抽奖,一定要缴纳一万元的认筹金。

“先生,您放心,如果没抽中一等奖的话,这个一万元认筹金我们是会退还给您的,而如果您要是对我们的房子感兴趣的话,这一万元也可以在买房的时候当作三万元使用。”工作人员见金先生一脸茫然,连忙解释了一句。

金先生想了想,觉得不管怎么说,自己都不会吃亏,这才放下心来,将这一万元的认筹金付了出去。

抽奖结束后,地产公司还有其他的活动要做,奖品也会陆续揭晓,金先生也不想浪费时间,直接领了自己的号码牌就走了。

然而,就在金先生准备去另外一处楼盘看一眼的时候,他忽然接到了一个电话,是刚才的工作人员打来的。

“金先生您好,您中了我们的一等奖哦,请赶紧过来参加颁奖仪式!”工作人员一脸兴奋的说道。

金先生一开始还有些不信,觉得这是个*子骗**,但仔细一问,才确定这就是刚才抽奖的工作人员。

金先生喜出望外,连忙打了一辆出租车,直奔地产公司而去。

接下来的一切都很顺利,在众人羡慕嫉妒恨的眼神中,金先生正好走完了全部流程,跟地产商签下了获奖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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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一个星期过去了,金先生却没有收到任何关于房屋的通知,这让他很是焦急,便给开发商打了个电话,询问了一下。

“金先生您好,因为活动太火爆,还有很多其他的奖项需要处理,您这个毕竟涉及金额偏大,所以还请稍微等等。”工作人员回应道。

金先生本来还想着,这家公司在这一带也是有头有脸的大公司,不会因为这点钱而自毁名声,所以听到工作人员的解释之后,也就不再多说什么。

可是,一个多月过去了,金先生依旧没有收到任何回复,这让他有些不耐烦了,索性直接去了销售中心,想要给个交代。

不过他们说,他们正在办理相关的手续,希望金先生能稍安勿躁。

这一年多来,金先生一直没有拿到房子,在这段时间里,开发商总是找借口拒绝金先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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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先生虽然是个很诚实的人,但也受不了这样一而再,再而三的被拒绝,所以选择用法律的手段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开发商似乎也没有料到金先生会起诉他们,所以他们说,金先生拿了奖之后,要在七天内来一趟售楼部,签一份正式的购房合同,而金先生却没有准时来,这就是放弃了。

但金先生刚认为这完全就是文字游戏,这套房子是中奖获得的,并不是交定金订房,根本不能混为一谈。

不过,金先生觉得这只是文字游戏,这套房子是中奖获得的,并不是交定金订房,根本不能混为一谈。

后来,开发商还说,当时的抽奖并没有得到上级的同意,按照国家的规定,这种抽奖的销售方式,不允许超过5000元,因此,这种抽奖方式属于违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抵触,属于非法行为,视为无效

金先生差点没笑出声来,他觉得这公司为了不把房子交出去,连谎话都编出来了。

2016年4月15日,法院在经过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利用活动已经达到了宣传企业的目的,所以这个抽奖应当视为有法律效力,所以判决开发商在10日之内为金先生刚办理好产权交接相关手续。

(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件改编,不是时事新闻,部分内容在不改变原事实的基础上有改动,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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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夜分析】

一、金先生出的1万元定金,没有买房能退吗?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给付定金的一方未履行约定的,使得合同不能实现,债务人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约定,致使合同不能实现,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从理论上讲,金先生交了一万块钱的定金,但还没有签购房合同,那就是金先生违约了,所以他无法要求退定金。

而在本案中,由于销售部门未尽到兑奖的义务,导致双方产生了误解,导致买卖合同失效,所以销售部门应当向金先生返还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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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售楼部一等奖是43万房子是否合法?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设立的至高奖不能超过5万元。

可这家售楼部所说的奖金价值是43万元,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金先生和售楼部签订的中奖合同是无效的,售楼部无需兑换奖项。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可以自愿设立奖励,但是至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

因此,该售楼部在销售过程中,宣称的奖金价值为43万元,其行为已经涉嫌违反了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金先生与该售楼部签订的中奖合同中,所约定的奖金价值为43万元,这是完全违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

因此,该售楼部所宣称的奖金价值是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的。

所以,该售楼部无需兑换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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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售楼部使用引人误解的中奖销售模式,市场监督部门可对其处以100万以下的罚款。

《广告法》二十条规定:销售者对商品不能作出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市场监督检查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部门不需要兑现奖金,但却通过误导消费者的方式,向消费者进行虚假广告,这是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金先生无法获奖,他可以向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诉,要求进一步调查。

如果是真的,那他们就得被处以一百万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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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企是否应当把房子交付给金先生?

金先生已经签订了《获奖协议书》,也就是他们之间已经构成了合同关系,房企应当履行交付房子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这个义务,那么他们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民典法》第五百七十七条的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金先生在参与该事件时已签署《认买协议书》,故金先生在当时具有参与该事件的资格。

自从抽奖抽到那套房子,他们就一直拖着不交付,不是因为金先生不遵守合同,是他们却违反了合同,所以他们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把房子还给金先生。

(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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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夜看法】

看完这个案例后,让我想起了一句话:“赠人玫瑰,手有余香。”房子作为企业的促销价格,一方面诱惑着购买者,然而背后的手法和真实的承诺,却超出了很多购买者的想象和认知。

这个案例也让我想起了当今社会很多的矛盾。

一些企业努力营造良好的口碑和形象,吸引大量消费者,并承诺给他们优质的商品和服务,但实际上,很多企业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偷梁换柱,打擦边球的操作,使得很多消费者在支付了相应的代价后,仍无法在实际生活中获得他们原本应得的东西。

这种行为不仅损失了消费者的信任,也损害了整个行业的口碑和形象。

在这个案例中,订单作为合同的一种形式,宣示了企业承诺的有效性。

但当企业不能够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时,合同的文字就变成了空文本,这种做法并不能够履行企业承诺的责任,而且会让消费者心生疑虑并失去信任感。

同时,这个事件也印证了法律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意义。

金先生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成为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让那些利用口号和承诺欺骗消费者的企业意识到了法律的威力,也提醒消费者保护自己的权益和不要忘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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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的启示。

对企业而言,诚信经营是重要的,只有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企业才能够建立良好的口碑和信誉。

对于消费者而言,更应该注重自我保护,在选择时慎重考虑,认真了解企业的历史和信誉,避免因为图小便宜而陷入无法挽回的局面。

同时,对各级行政部门而言,应加强市场监管,提高发布和执行监管措施的力度,遏制市场上的欺诈行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对此,你有何看法?你遇到过类似的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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