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私人私车公用涉税问题 (避免私车公用的涉税问题)

目前,随着汽车保有量的持续增加,城市交通拥堵现状越发严重,很多城市对车辆的购买采取了限制政策。不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面临着购车难的问题。对此,很多企业,尤其是那些民营企业,采用私车公用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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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的确解决了企业用车问题,但往往忽视了涉税问题,带来税务风险。

私车公用的费用在会计核算上很敏感,容易与发放交通补贴混淆。私车公用的费用报销后是否应并入工资计征个税,能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一直存在争议。

私车公用常规报销的做法以及风险

现实中多数企业对私车公用的费用凭票报销,把与车辆相关的费用一古脑地作为报销凭据。必须明确,这种做法是不合规的,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

原因有二:

一是企业很难证实费用就是为“公用”发生的;

二是存在变相发放交通补贴的嫌疑。

私车公用涉及的费用大体包括三个部分

私车公用涉及的费用大体包括三个部分:

一、车辆运行的直接费用;

二、车辆的折旧补偿与自驾的劳务补偿;

三,车辆保险、维修等间接费用。私车公用涉及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从税务的解释看,不完全认可,也不完全否定

▼看看官方答疑

宁波国税答疑:

老师,请问:如果老板的个人轿车出租给公司日常使用,租车协议中写明是无偿使用,但是车辆的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这样是否可行?保险发票开公司抬头,能列入公司费用吗?另外,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汽油费能列入公司费用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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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职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并取得租赁发票。租赁合同约定其他相关费用一般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变动费用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车辆保险费等固定费用如果未包括在租赁费内,则应由个人承担、不得税前扣除)。

北京国税答疑:

公司名下没有汽车,员工个人汽车用于公司,汽车费用是否可以入账(比如油费,发票抬头是公司名称,是否可以认证并记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承租方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凭租赁费发票税前扣除外,租赁合同约定的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有承租方负担的且与承租方使用车辆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凭合法有效凭据税前扣除;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年检费、保险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税前扣除。

各省市的相关规定

鞍山市国税局规定:

在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操作指南第62页做过相关规定,仅供参考,

明确了!私车公用涉税处理方法,绝对实用!

北京地税的规定:

《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江苏国税的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097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大连地税的规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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