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戏称的“庆渝年”大剧一浪高过一浪,近期报道显示各方都已利令智昏。俞渝智囊团竟然策划了令儿子持“代持协议”起诉父母的震撼方案,更神奇的是,俞渝然接受了此方案,足见其也是一个底线模糊的人。
未来这出闹剧,将会围绕“股份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来开展。股份代持协议不是新鲜东西,此类协议早已以其简单、实用而深受广大企业家喜爱,因此,企业家们很喜欢搞代持协议。但他们对此类协议的法律认知多少?并不是很乐观。希望本文能让企业家们系统性了解股份代持的法律特征,并在此基础上严肃思考、慎重决定。
一、股份代持协议轮廓
股份代持协议(本文以下简称为“代持协议”),顾名思义是代别人持有股份的协议。它是一个附属物质,是附着在公示信息的基础上的;它是一个反物质,是与公示信息内容相反的;它是暗物质,一般而言是不能公示的。
二、股份代持协议产生的原因
根据实践经验总结,代持协议产生的原因如下:
1.规避受贿行为
供应商赠送股份给客户高管;企业留股份给政府官员。股份实际拥有人一方面不敢登记自己,另一方面又怕人家食言,所以就找自己的亲信来代持股份。
2.规避政府监管行为
典型的是,公司IPO过程中,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公司和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不甘于放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会通过代持的方法来规避这类法定禁止行为。
3.规避约定禁止行为
合伙人之间形成了禁止对方从事某行业的游戏规则;公司与骨干人员形成了禁止骨干人员其从事某些行业的游戏规则。。。。。在利益诱惑下,受限方可能会用代持协议的方式来背信弃义。
4.迎合政府政策
有些人为了争取政府的人才补助“挂羊头卖狗肉”,让一些高校、科研机构的人员登记为挂名股东。在此情况下,这些人会想到代持。
5.规避股东风险
有些人设立公司时一方面要认缴,另一方面又不想承担风险于是拉一个“替死鬼”来垫背,他们还要签代持。
6.避免登记麻烦
有些人特殊身份的人,登记为股东比较麻烦,例如外国人,此时让一个国内人代持久比较简单;有时候人数多,登记时比较麻烦,例如十几个全国各地的股东,此时让一个人代持比较简单。在此情况下,各方会签署代持协议。
7.不愿意露富
还有些人太低调,不愿意暴露自己的财富,而找一个信任的人代持。
综合以上,除了第6、7有正当性之外,其余都是非正当的。所以得出的结论是,大部分情况下代持协议都是为了不正当的目的服务的。
三、代持协议法律规则总结
1.代持协议,大部分是有效的
最高法院曾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规定,代持协议是有效的,但是也有例外。例如,官员为了受贿拿股份而签的代持协议是无效的;为规避法院执行将股份过户给马甲,然后签代持协议也是无效的。
2.代持关系,是需要依据的
实际股东要委托他人代持,仅仅有代持协议是不够的。一定要有两个依据:代持协议和出资证明,二者缺一不可。
3.代持协议,行权是有条件的
实际股东想还原登记为股东的,要注意:首先,你得向公司而不是名义股东行权;其次,你得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第二点很重要,实际股东在其代持的时候,即要其他股东签署同意将来股东变更的文件;随着公司的股东每一次变更,实际股东还得一直关注“过半数”这个定量指标。
4.代持协议僵局,是有可能的
实际股东无法获得过半数股东同意,他只能永远游离于股东登记之外,由直接利益人变成间接利益人。须知,间接利益的权利保障是来源于契约,而无法基于其公司股东身份,保障力较低。
四、代持的实务风险
1.名义股东擅自处置股权
对第三人而言,他可以基于登记而确信名义股东就是真正的股东,并和他进行交易,例如受让、抵押等。在这种情况下,实际股东只能眼睁睁看着这一切而对第三方无能为力。
2.名义股东因债务导致股份被保全、执行
同理,如果第三人对外有债务导致债权人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执行的,其名下登记的股份也是被保全、执行范围。同样,实际股东只能眼睁睁看着这一切而对司法机关无能为力。
3.股份代持僵局
如本文第三条第4点内容,不再赘述。
五、案例分析:俞渝的方案
根据公开的信息,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权机构为俞渝64.2%,李国庆27.5%,管理层天津骞程、天津微量和上海宜修8.29%。如果按该比例,离婚后双方各自比例为45.855%。此时如管理层支持李国庆,俞渝就出局了。
根据俞渝的说法,各方真正的股权比例是俞渝52.23%、李国庆22.38%、儿子子18.65%、管理层6.74%。如果按该比例,离婚后双方各持比例为37.305%。即便管理层支持李国庆,但俞渝因为有儿子支持依然是大股东,李国庆出局。如果该协议被法院确认为有效,则李国庆就非常被动了。
庆渝年上线之前,人们对夫妻pk的认识还停留在“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的层级,然而这两位高材生却是“大难来时往死里磕”。庆渝已反目,每一招都带着残忍的鲜血,双方已完全撕下尊严、底线开始浴血奋战。现俞渝甚至拉了儿子当枪使。无论法律结果如何,包括其已成人的儿子,三人或都是人生输家。
六、结论
回到代持协议。如前所述,大部分情况下,代持协议设立时是就目的不纯,因此后期隐患重重。兰创最近一期读书会,合伙人夏峰先生分享了《活法》,书中稻盛和夫“简单处理”的思维方式,对如何看待代持协议有极大的参考意义。稻盛和夫认为,对于纷繁芜杂的东西,都可以用最简单的视角去观察、简单的方案去解决。对于股权代持协议而言,最简单的思考是,股权是你的,就应登记为你的;如不能登记,大概率说明,他就不是你的,除非你为了避免登记麻烦、为了不露富等合理的理由。因此,我们的结论就是:真的股份要自己持,尽量避免股份代持,真的有熊孩子会坑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