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 | 案例分享。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王旭律师代理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近日收到胜诉判决书,判决原被告签订合同无效,原告返还案涉车辆。
案情概述
原告: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XX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公司于 2021年1月25日签订《定金合同》,于2021年1月29日签订《代购合同》,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与XX公司签订《汽车*款贷**合同》《汽车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欲购车辆抵押给第三人*款贷**30万元,用于购买该车辆。合同履行过程中,2021年,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撤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但在后续诉讼过程中,原告继续使用涉案车辆。原告对此有异议,故成诉。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原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3月2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撤销郑州市惠济区做出的民事判决书并发回重审。
本案要点
要点一:本案当事人收到一审判决后,才得知有此案件,期初并未委托,仅仅向王旭律师咨询应如何处理,咨询期间王律师帮助当事人厘清案情,提出解决办法,后当事人根据王律师给出的意见,得到了发回重审的结果后,立即委托,由王律师代理参与案件二审;
要点二:本案涉及到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问题,对于第一版鉴定结果王旭律师提出质疑,并提出一个科学公平合理的鉴定结果,是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好处和帮助的。此举也引起了法官的重视,最终由于王旭律师的坚持,也引起了法官的重视,
案件结果
一、确认原告王XX与被告天津XX公司 签订的《定金合同》《代购合同》无效;
二、确认原告王XX与第三人公司签订的《汽车*款贷**合同》《汽车抵押合同》无效;
三、原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案涉车辆返还被告天津XX公司;
四、被告天津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XX116371.26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律师

资深律师
王旭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 专业领域:合同业务、劳动法律业务、公司业务、建设工程、行政法律业务等。
· *共中***党**员、法学硕士
王旭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论基础及丰富的实践经验,工作态度严谨,善于沟通及法律文书写作。专注于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执业期间为多家企业、政府机构等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坚持以诚信和正直取信于当事人;不唯上,不唯权,不唯书,不唯钱;坚持维护当事人利益至上,维护公平与正义至上,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