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陈先生想购买一套别墅,中介带看后很满意,与房东签订合同并交付定金。几天后,陈先生发现实际购买的房屋与此前中介带看不一致,想要回定金,房东李女士称合同双方已签过,房号在合同中写的很清楚,合同没有任何问题,定金不能退。那么,陈先生能否要回定金,还是只能自认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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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概要
家住广州的陈先生,事业顺风顺水,手里积攒了不少资金,打算购买一套别墅享受生活,便找到当地某中介公司介绍房源。中介带着陈先生去现场看完房子后,陈先生对一套带有1000平方米花园的毛坯别墅十分满意,没几天就和房主李女士、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2000万元成交并支付了200万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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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当陈先生再次到现场准备给房子做装修设计时,却发现购房合同中的房号和自己此前看中的房号不一致,合同中李女士出售的和中介带去看的并非同一栋,而是互为“邻居”。自己看中的是带大花园的毛坯别墅,而李女士出售的却是已经装修且花园面积明显较小的一套。陈先生立马联系中介公司,经核查,发现是中介公司带他看错了房源,陈先生意向购买的别墅并未在该中介公司放盘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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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气不打一处来,自己看重的就是毛坯房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设计装修,而且还有个大花园,现在房子莫名其妙被掉包了,如果是合同中的这套房,陈先生就不会购买了。随后,陈先生要求退回定金,却遭到房东李女士拒绝。李女士称,合同都是双方亲自签署的,房号在合同中白纸黑字写的很清楚,是陈先生自己没有注意看,自己不存在过失,再者这一切的“乌龙”也是中介工作上的失责,后果自然不应该由她来承担。无奈之下,陈先生只能诉至法院。
二、法律分析
本案中,陈先生购买这套别墅就是因为看中了毛坯和1000平的大花园,而现在的房子中装修过的且花园面积明显小,陈先生的购房目的没有达成。虽然购房时,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中也标明实际房号,但陈先生基于对中介的信任没有细看也符合人之常情,尤其是对于他这种比较富裕的人群。尽管房东李女士也没有过失,但陈先生在此购买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因此基于《民法典》第147条、152条之规定,陈先生可以在知道房屋购买错误之日起9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与李女士的购房合同,李女士应当返还定金和相应利息。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陈先生与李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李女士返还陈先生支付的200万元定金及利息。目前,该判决现已生效。
三、法条链接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买房是绝大多数中国老百姓的大事,往往首付就掏空几个人的钱包,然后自己再做个几十年的房奴,中介是为房产买卖双方达成销售和购买而建立的一个平台机构,并有为买卖双方保证安全交易的义务,不能因为工作失误甚至故意为之,让买卖双方在购买中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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