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商品拆包装不给退货 (网购商品拆了不能退货)

相信这两天很多消费者都沉浸在“双十一”购物狂欢节的氛围中,在各个平台选定了很多心意商品,准备在“双十一”期间通过优惠进行购买。但是一些商家平台和消费者容易在交易过程中陷入误区,导致出现纠纷,今天笔者就提示两个网购过程中商家或者消费者容易产生的认识误区。

误区一:商家认为提示了签收视为认可,拆开包装不予退还,就可以规避质量责任。

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就规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

(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第三条也明确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商家的提示也好、电子合同的约定也好,如果排除和限制消费者合理行使权利,并不会得到支持。

误区二:消费者认为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约定,买了再说,不行就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载下**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 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所以在此也提醒消费者,要理性消费,一些商品非产品问题即使买后发现不满意、不适用,也不一定能够退得了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