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案会战」寿光这哥们牛皮吹破天,借着“老婆经常到韩国代购”,一骗!再骗!

陈某某其人

陈某某,男,28岁,寿光人,无业。

2010年至2012年因诈骗罪在潍坊市潍北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份因诈骗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6年10月份刑满释放。

案件经过

2016年下半年,陈某某通过网上认识受害人刘某某,陈某某谎称其妻子经常到韩国代购,消费金额巨大,可以帮着别人刷卡以提高信用额度。刘某某信以为真,将自己的十一张信用卡都给了陈某某。

经查:

2016年12月份至2017年3月份,陈某某多次私自将刘某某的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等信用卡开通临时额度并套现,总计数额76000元,然后将透支的钱挥霍,涉嫌信用卡诈骗;

2017年1月11日,陈某某用透支的钱花3万元购买了一辆无手续车,然后伪造了机动车登记证书,谎称要开化肥店需要资金,以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作抵押向刘某某又借款五万元后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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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9日,陈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法律速递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素材来源:经侦大队

本文小编: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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