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18年7、8月份,杨某拿到了某品牌的标牌授权,在某购物平台注册了箱包专卖店网店,并从其他箱包小厂拿包挂牌,开始了自己的售卖之路。
杨某采取了先到厂里或让供货老板把包款式送来,看好后再放到网店上去售卖的方式,不断在网店中上新。
为了让网店运营起来,前期需要亏损去卖,进价、包装、快递等费用让一个包的成本达到了24元多,但杨某只卖18、9元,都是亏损的。面对供货商的追款,也都选择先拖欠。
2019年2月过完年,网店单量继续上升,杨某改租别墅式房子,包越卖越多,款式也越卖越多,网店也是依旧在亏损。
2019年3、4月的时候,杨某手上已经没有多少钱,勉强能支付零散厂家。到2019年4、5月份的时候,杨某已经无法结算大客户的账单。
2019年5月底的时候,供货商邓某和范某索要供货款时才发现杨某已经跑路,而他在网店中售卖的自己厂内所产箱包一直是亏本销售。
而这时的杨某人在温岭泽国,同之前认识的黄某商量开童鞋网店,他拿着从箱包店铺账户提出的钱,给黄某投了10万元,但不到一个月就亏损了2、3万元。
当箱包网店亏损开始不正常后,杨某认识到自己没有能力也没有钱还债,于是动了歪心思,开始在平台上大量做活动卖包,又将所得款项用作其他用途,包括代购车辆、还信用卡等用途。
但杨某坚持自己是从2019年5月开始不正常运营的,而不是从自己疯狂在供货商手里拿货、在平台上大量做活动的4月份。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杨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追缴被告人杨某非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一万五千七百六十九元,返还各被害人。
盛恒律师看法
本案争议主要是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及其具体的犯罪数额。
杨某在经营网店过程中,虽一直未有起色,但其前期经营行为尚处于合理,在案证据也无法证明其从经营一开始即有非法占有供货商财物的故意。
但在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这种行为就构成合同诈骗罪。
自2019年4月份开始,在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杨某开始拓展供货渠道,大量进货,并以低于成本价大量销售箱包,销售所得款项也未用于支付拖欠的货款,并在转移资金后,通过更换住址、电话号码的方式逃匿,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明显。
所以杨某所作所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并需要追缴非法所得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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