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房屋在交付过程中出现的纠纷案例层出不穷。我们看到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业主发现交付房屋存在问题时,会直接选择拒收,然后聚众向开发商维权索要赔偿或是要求修缮等。但是从现实发生的案例来看,直接拒收房屋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的,搞不好会被开发商“反维权”哦~
案情回顾
周某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将一套价值115万元的商品房出售给周某,合同约定于2012年10月31日前书面通知交付,如逾期交付,则每日按照房款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2013年7月31日,开发商电话通知周某接收房屋,但周某看过房屋后,发现该房屋不符合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故拒收收房。随后周某以开发商逾期交付为由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交付房屋并承担违约金。
一审判决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合同。2012年12月20日,该房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交付使用批准文件,而开发商于2013年7月31日才通知周某接收房屋,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以周某恶意拖延接收房屋为由上诉。
二审判决认为,该房屋于2012年12月已取得交付使用批准文件,即具备交付的法定强制性条件。在2013年7月31日,开发商通知周某接收房屋时,房屋内确有未粉刷、杂物堆放的情况,但不影响该房屋的功能性质量,属于瑕疵交付,不构成交付不能,周某完全可以在接收房屋后,要求开发商履行维修、清理杂物等义务。故综合考量后,判决开发商应及时交付房屋,并承担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内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其他损失由周某自行承担。
其实不难发现,该案例的争议点就在于该房屋是否属于瑕疵交付。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房屋需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五方验收合格出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方视为达到法定交付条件,房屋符合法定质量要求。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该案例中的涉案房屋在交付前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交付使用批准文件,符合法定的强制性标准,而房屋内虽存在未粉刷、杂物乱堆的情况,但不影响房屋的功能性质量,属于瑕疵交付,购房者不可直接拒收房屋。
——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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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则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那么问题来了!购房者可以依法以哪些“正当理由”合理地拒收房屋呢?
1、交付时,开发商不能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2、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3、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如小区道路不通畅、甲醛超标、供电供水燃气等工程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4、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付,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法律依据】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发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6、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第二、三款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7、合同没有约定,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第二款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8、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分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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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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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610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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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晓春律师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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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对于购房者而言,拿到手的房屋与自己的预期有差距心理难免不痛快。购房者如果碰到上述八种情况,可以依法合理地跟开发商说NO !但是仅因为交付房屋存在一般的质量瑕疵,购房者是无权拒收房屋的。如果只是简单的通过拒绝收房来维权,搞不好会得不偿失。
开发商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对于维修期间的所产生的房屋无法使用的损失,也可要求开发商赔偿。所以,直接拒收房屋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要慎重!对于购房者而言,如何才能正确维权呢?咱们下一期好好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