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子南、李梓元:中国完善海外权益保护机制的对策

当前,中国正承受越来越多来自美国的经济制裁、出口管制和科技*锁封**;同时,欧盟也在完善对华经贸防御机制。在此背景下,中国围绕着反制裁、反干涉和反长臂管辖加快涉外立法, 陆续推出了《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反外国制裁法》。中国拥有全球最具规模和发展潜力的消费市场以及较为完善的现代工业体系,已经初步具备了维护海外权益的基本条件,能够给西方以一定牵制。同时,中国在实施“对等”反制上仍面临极大挑战。

胡子南、李梓元:中国完善海外权益保护机制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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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好地优化和使用海外权益保护机制,使其发挥更大效用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关于完善海外权益保护机制,本文有如下四点建议:

首先,继续加强制度建设并完善法律规则,同时要有意维持“模糊化”,让中国拥有更大空间实施反制。 国内外一直在呼吁细化和完善相关法规条文,本文对此不完全同意。一方面,确实需要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三部法律法规应该载明并细化适用对象及其行为,因为可能会存在“钻漏洞”的情景。例如,《阻断办法》适用对象仅涵盖中国公民和实体,《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只适用于外国实体,那么一家在中国经营且有外资参股的企业可能触犯了《阻断办法》,但不会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又如,中国境内实体明知最终用户为反制对象,但是通过第三方交易间接向其出口敏感物项,可能不会受到惩罚。再如,境外机构向反制对象提供规避中国制裁的法律或金融服务,可能也会逃脱制裁。基于此,中国应该借鉴美国执法经验,明确禁止与反制对象进行任何直接或间接交易,同时明确三部法律法规适用对象的关联性。另一方面,美国长期采取“模糊”策略,很难让他者判断是否违规,但是鉴于违法成本极高,以至外国实体变得特别谨慎,并过度提升合规标准,这实际上扩大了美国“次级制裁”的威慑力。值得注意的是,中国颁布的三部涉外法律法规中都有“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这类模糊性描述,如果考虑到当前中国并没有足够手段反制美国制裁,这实际上为中国留有更大的操作空间和回旋余地。中国应该参照美国经验,有意维持法律条文“模糊化”。

其次,遵循“一事一议”原则,针对不同对象实施不同程度的反制措施,让权益保护机制发挥最大功效。 一是针对美国,对于涉及有关中国的香港和台湾以及*疆新**这类主权问题,中国没有任何退让空间,一定会在能力范围之内尽可能地实施“对等”反制。但是对于美国在华经营企业实施反制要特别慎重,尽量不要逼迫其在中美之间做选择。二是针对美国盟友,包括英、加、澳、日、韩等国及其在华企业,对于它们追随美国对华实施“次级制裁”要进行坚决反制。无论是市场规模还是科技实力,中国都拥有足够的反击能力,且反制对自身不会造成很大影响。例如,中国在2017年对韩国部署“萨德”进行反制,让韩国企业遭受巨额损失,自此之后,韩国在处理对华关系上一直比较谨慎。三是针对欧盟及其成员国。对于立陶宛这类实力较弱,且没有太多发言权的欧盟国家要进行全方位反制,以防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对于欧盟委员会或欧洲议会,则应针对发起*华反**议案的个人或组织进行精准制裁,以便为更高级别的谈判留有回旋余地。简言之,对他国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的反制将是长期、艰巨和复杂的,需要集中力量、统筹资源,既不能随意扩大范围,又不能漏掉一个。

再次,利用反垄断、出口管制和外商投资审查等经贸工具,对美欧制裁和限制行为进行反击。 除了《反外国制裁法》或《阻断办法》之外,中国其实还有其他反制办法。在反垄断领域,中国利用全球最大半导体市场地位,先后否决了多笔美国公司发起的收购交易。中国反垄断部门2018年否决了美国通讯巨头高通(Qualcomm)收购荷兰恩智浦(NSP),2021年未批准美国应用材料(Applied Materials)收购日本国际电气 (Kokusai Electric)。这两个案例实质上就是合理利用反垄断规则,保护中国半导体和5G产业, 并对美国单边制裁进行反击。基于此,建议进一步修订《反垄断法》,针对美国限华领域,下调经营者集中合并的审查门槛。同时,借鉴欧盟经验加大对国内敏感行业的反垄断调查,对于过于集中造成“市场扭曲”的外国企业处以重罚。在出口管制领域,中国是目前唯一具有*土稀**开采、分离和冶炼处理能力的国家,对全球*土稀**产业拥有绝对主导权,这让美欧日等心存芥蒂。基于此,建议中国将*土稀**出口“适度”工具化,可首先选择澳大利亚进行出口配额限制,试探反制效果,再决定是否作为反制工具全面使用。在外商投资审查领域,中国可继续扩大监管范围、降低审查门槛,赋予监管机构更大权限,并要求涉及中国市场和产业链的重大交易实行强制申报。简言之,应充分挖掘和利用中国市场、技术和资源优势,配合《反外国制裁法》《阻断办法》来反制他国制裁。

最后,尝试就反对美国单边制裁进行高水平国际合作,探寻搭建一个处理制裁的多边合作机制。 建议与受美国制裁影响较大的国家(俄罗斯、伊朗和委内瑞拉等)进行更多接洽,尝试搭建一个应对美国制裁的合作机制。一是与这些国家签署国与国间的全方位战略合作协议,以填补这些国家在基建、消费和进口领域的市场空白。二是为规避美国可能的“长臂管辖”,建议用人民币和CIPS系统与这些国家进行国际贸易和跨国结算,为俄罗斯、伊朗等国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加入CIPS系统提供便利。或是与相关国家“以物易物”,使用黄金或石油进行货物交易。同时,推动国内美元结算由“全额结算”转为“净额结算”,这样所有结算都会先汇总到国内金融网关,然后再向SWIFT系统发布指令,有利于掩护规避美国对单个中资企业实施制裁。三是同这些国家进行谈判,购买更多石油并推动石油贸易结算货币多元化。这既有利于确保中国的能源供应安全,又在一定程度上挑战了美元的霸权地位。此外,还应联合更多发展中经济体寻求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改革,要求增加发展中经济体的投票权、将SWIFT系统管理权转移至联合国,以便能够对“单边制裁”和“长臂管辖”行为进行*制抵**。

在美国不断强化对华施压的大背景下,构建海外权益保护机制极为必要。中国可以依托全球最具潜力的消费市场和高度全球化的供应链体系,结合《反外国制裁法》《阻断办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让外国政府、组织和个人心存畏惧,谨慎行事。不过必须要承认,当前中国在经济、科技和金融领域仍与美国存在较大差距,使得中国反制美国制裁的效力大打折扣。基于此,建议中国有意维持相关法律法规的“模糊化”;根据对象的特性,利用反垄断、出口管制、外商投资审查等实施反击,并尝试就反对美国单边制裁寻求国际合作,以便让中国海外权益保护机制发挥更大功效。不过构建海外权益保护机制的关键还是国家的绝对实力。未来,相信随着中国持续快速发展,会在硬实力和软实力上逐步赶超美国,届时中国的海外权益保护机制的效力将会得到进一步增强,并让美国的“单边制裁”和“长臂管辖”趋于无效。

(本文节选自《国际贸易》2022年第6期《中国构建和完善海外权益保护机制的基础条件、 挑战及对策》,作者胡子南系同济大学德国研究中心研究员,李梓元系厦门工学院商学院副教授、 副院长)

同济大学德国研究中心 为教育部国别和区域研究培育基地、上海高校智库,研究重点为:中德、中欧政治与经济关系,中欧“一带一路”合作,中德、中欧人文交流,欧洲区域与城市治理,以及欧洲国家科技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