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调减违约金。
买卖双方签订产品供应合同,约定了买方向,卖方供应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交货期、限价款和付款方式。
合同同时约定因买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买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每日按照货款总额的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迟延付款部分的违约金。

签约后,卖方如期向买方交付了设备并验收合格。买方按约分三期支付了应付的货款。后因买方发生重大变故不能及时付清货款。
卖方诉请法庭要求判令卖家立即付清所欠货款,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支付违约金。
买方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要求法庭调减。法庭审理认为卖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设备,买方负有依约支付货款的。买方因自身原因逾期付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关于合同规定的违约金标准。违约金的功能主要是填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而不是使守约方获利。

本案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卖方使用自有资金采购原材料用于设备的生产。
买方逾期付款行为给卖方损失,的主要损失是资金的利息。在卖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其他损失的前提下,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基于买方请求适当减少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根据公平和诚信原则予以调整。

遂判决买方以所欠货款总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息的两倍,向卖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