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李佳琦、芙蓉姐姐走红,谈一谈法律如何与流量经济“较劲”?

由李佳琦、芙蓉姐姐走红,谈一谈法律如何与流量经济“较劲”?

由李佳琦、芙蓉姐姐走红,谈一谈法律如何与流量经济“较劲”?

或许你也曾因为这个男孩而心动:

“大家好,你们的魔鬼又来了”“OMG!太好看了!买买买!”实际上在你点开网页的那一刻,一段奇妙的化学反应就发生了:这短短几分钟里,流量君在不知不觉中已然完成了变身——金钱!

2019年“双十一”,李佳琦在淘宝直播带货。短短一分钟之内,销量突破20万件!更为神奇的逻辑在于,这些产品或许你说不上哪里好,但李佳琦说好就是好!一时间,各大电商平台争相效仿。

在巨大诱惑面前,我们忽略了流量变现的关键是对大众注意力的吸引。因为流量变现是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的商业行为,所以自带虚拟性和盲目性。这样的盲目和隐患怎么解决?这篇文章里,我们就来谈谈法律如何为流量经济的野蛮生长提供理性规则。

流量,反映的是网络文化的重要指标,它不只体现带宽和数字,更是主导了互联网财富的洪流。从1995年到2019年,二十余年间流量经济体量日渐庞大,法律始终在扮演着理性引导的角色,法律在流量成长史的地位愈发重要。

近年来,流量经济所依托的商业模式不断更新迭代,也为传统法律带来了诸多挑战,如流量劫持、流量造假的技术认定,算法应用中的立法空白,平台监管及数据的权属问题等等,都存在着各种值得探讨和深思的法律问题。归根到底,如今我们所面临的挑战,是在互联网经济时代法律人如何适应新兴科技的发展,形象点说就是:法律人如何与流量经济赛跑。

想要回答这个问题,恐怕我们还要在流量经济发展史中找寻答案。

1

流量变现1.0时代

“炒”出来的侵权纠纷

关键词:读图时代、个人曝光、侵权责任法互联网专条

由李佳琦、芙蓉姐姐走红,谈一谈法律如何与流量经济“较劲”?

2004年,互联网进入高速的读图时代,芙蓉姐姐因其奇特的造型以及过分自信的言论,受到了广大网友的嘲讽。在媒体的争先报道下,芙蓉姐姐一夜成名。作为当年的话题性人物,芙蓉姐姐受邀参加各种综艺节目并为品牌站台代言,可谓“名”利双收。

在流量变现1.0时代,标新立异、吸引眼球是催生流量的一剂猛药。流量变现的方式也较为单纯地反映在平台点击率、草根红人个人曝光率上。

2008年,导演谢晋遗孤诉知名博主宋祖德侵犯名誉权案一石激起千层浪,成为当年法律人的年度话题。人们在反思网络谣言不足为信的同时,也开始意识到在“流量熏心”的网络上,已经充斥着各种谎言甚至语言*力暴**,名誉权、隐私权正在受到各种威胁。

几乎是同一时期,关于网络抄袭等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讨论也拉开帷幕。

其实早在2000年我国就已出台《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回应社会发展的前沿问题,对互联网服务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真正给出法律回击的,还是在2010年《侵权责任法》互联网专条(第36条),其中不单单规制了网络用户的责任,还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追责依据即“通知规则”:具体来讲,将互联网侵权主体分为信息提供者和服务提供者,信息提供者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通知服务提供者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2014年,为细化互联网专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长达10年的互联网侵害人身权立法体系终得完善。

此时,虽然人们对“流量”的运用还仅仅处于单一炒作的初始化阶段,但是流量变现1.0时代,已经产生了大量带来围绕互联网用户、网络提供平台等主体展开的侵权法律纠纷。而且,这类纠纷因为新媒体的参与,导致社会关注率极高。

彼时,纠纷的本质还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权益侵犯及平台的监管疏忽,法律在此阶段的发展则是更加注重发挥正确的价值导向作用与对权益受损的填平功能。

以《侵权责任法》互联网专条为代表的法律条款与时俱进,不仅仅向社会大众阐明人格权、肖象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和财产权一样神圣不可侵犯的法理,也向备受困扰的虚拟网络侵权受害者指明了维权的现实路径。

2

流量变现2.0时代

拿什么拯救你,我的网购商品

关键词:网店带货、消费升级、网购7日“后悔权”、互联网广告立法

由李佳琦、芙蓉姐姐走红,谈一谈法律如何与流量经济“较劲”?

2010年前后,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移动自媒体平台开始盛行,一个事件、一段文字、一篇文章都可能被互联网放大和传播,然后迅速催生出流量变现的机会。2.0流量变现时代的个人品牌属性非常强,并有着强大的内容输出能力。

与此同时,我国国民消费升级并伴随女性独立意识进一步崛起,体现为对精致生活的热爱。前述自带流量的网红走进电商,“锥子脸、大眼睛”,以张沫凡为代表开淘宝店的美女们,开始成为了流量变现的又一赢家。

在流量变现2.0时代,激发全民创作热情的微博、微信平台及电商平台成为流量变现的载体。有了载体的存在,流量变现较1.0时代更为稳定且复制性强。网红带货成为主要的流量变现方式,其中包括产品销售与代言。

然而,互联网上销售的物美价廉的产品,质量问题却困扰着广大消费者。一时间,诸如网络代购遇“李鬼”、淘宝高价买次品等案件层出不穷,挑战着消费者的忍耐和信心。

2014年,新消法第25条中增加了消费者远程购物七日“后悔权”的规定:除定做、生鲜、数字化、报刊等时效性较强的产品外,互联网等方式远程购物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不但如此,新消法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及平台责任都加以规定。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与日俱增的虚假广告侵害着每一位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直到2015年,新修订的广告法中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与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广告发布者等同视之,承认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广告法》下的广告发布者,并规定了弹出广告规则: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10个月之后,《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将互联网、微信、QQ以及各种客户端的推广和网络搜索列为互联网广告,对广告主及广告平台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并规定所有互联网广告都要明确标注广告字样。

由李佳琦、芙蓉姐姐走红,谈一谈法律如何与流量经济“较劲”?

这次的进阶后,“流量”变现的受益者从个体变为群体,人们对“流量”的操控处于货物销售模式。流量变现2.0时代,产生了大量来自于消费者与商家及电商平台之间的纠纷,这些纠纷多与商品质量有关,纠纷类型化特征明显。

法律人更具敏锐度,通过个案的裁判及时树立与时俱进的消费者保护规则。法律朝着利益调衡天平的方向发展,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努力保护信息不对称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传统线下购物相比,互联网购物中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

7日“后悔权”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条款的制定可谓一举两得,一方面消费者从虚拟看图到实际验货,增加了网络购物的满意度;另一方面也倒逼网络电商平台严格把控产品质量,巩固了网络销售行业发展的根基。

3

流量变现3.0时代:

你负责貌美如花,我负责流量造假

关键词:全民直播、MCN公司商业化运作、反法互联网专条、电子商务法

由李佳琦、芙蓉姐姐走红,谈一谈法律如何与流量经济“较劲”?

典型MCN公司

2014年起,直播开始成为互联网的新风口,也成为一个孕育流量的平台。众多企业也开始了流量运作,他们精心挑选优质的话题人物,通过直播平台向公众展示一种积极的价值观;并且以这些话题人物的人格魅力,期待获得长久、稳定的受众群体。一时间,涌现出一系列MCN公司(即与流量红人签约的经济公司,是流量背后的推手)。

流量经济成为中国新经济业态下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媒体人背后的规模化生产和标准化运营,正是此种商业模式成功的秘诀。相比于前期的模式,它突破了注意力经济短命的弊端,使得受众特征在粘性与忠实度上皆有所提升。

3.0流量变现时代,开始有了完整的公司化运作,同时与风险投资等商业形式的融合进一步加深。这一时期的变现方式不但包括品牌收益,还包括投资融资的收益,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也不单纯的停留在产品之上,出现了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投资纠纷等偏向行业化的纠纷模式。

2016年颁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正式开始对网络直播中的法律问题加以规定。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将微商、直播销售等经营方式纳入监管范围,个人网店经营者也应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买流量刷好评被严禁;评价应真实平台擅自删除差评将严惩;商家销售商品有问题平台也应承担责任等。

此时,平台和平台之间的流量之争已显端倪。百度与360插标不正当竞争案为大众科普了什么叫流量劫持,也带给立法者关于法律空白点的思考。

2018年,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互联网专条应运而生,对平台插入链接跳转目录、间接破环他人产品或服务、恶意不兼容等行为进行了规制。

在流量变现3.0时代,法律人要面对的不仅仅来自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平台的归责问题,而是例如MCN公司的监管及风投资金的控制等,涉及机构孵化、社群运营、内容付费、社交电商等多样化转化方式中的立法空白点的填补。

流量造假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从平台到用户、从好评度到点击率、从插件到代码,这些跨学科的知识背后隐藏的法律问题渐渐进入视野。《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中关于流量劫持、恶意不兼容等行为进行的规制,说明这些难题正慢慢被击破。此时,法律人对新兴技术的认知度在案件裁判及规则制定上显得格外重要。

4

写在最后

流量变现实际上就是一种注意力经济的实现,从流量变现1.0版本到3.0版本,就是从猎奇到吸睛,最后到价值观认同的过程。

但是,流量经济对于品牌商业化发展的掌控能力不足、规模化运营以及团队意识的淡漠,以及对产品质量的把控力度疲软等等,都会产生相应的问题。而这些,正是未来法律要可能会着重规制的方面。

流量经济1.0时代“炒”出来了侵权纠纷,法律及时对网络侵犯人身权益予以规制;流量经济2.0时代围绕着网络购物质量问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规;流量经济3.0时代流量造假的技术不断更新,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立法方式被禁止。法律正一步步为流量经济的野蛮生长提供理性的规则。

身在其中的法律人如何与流量经济赛跑?

总结下来,有三点至关重要:一是对正确价值观的引导,二是对网络热点事件的敏锐度,三是对新技术的求知欲。

来源:上海宝山法院;庭前独角兽

作者:翟爽(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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