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卷烟已经成了不少烟民的“新宠”,一个巴掌大的“IQOS”矩形电子加热烟具,配上比普通香烟更短的“万宝路”烟弹,无需点燃便可以“吞云吐雾”。然而,这一统称为新型卷烟的加热不燃烧卷烟在国内未经许可是禁止销售的。

4月11日,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在分局相关单位的支持下成功破获全省首例*子烟电**非法经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
今年1月,城西分局经侦大队接到青海省*草烟**专卖局案件移送函:胜利路某商铺店主米某某于2017年底便开始通过网络、实体店宣传并销售IQOS加热不燃烧烟机及烟弹,涉案金额达9万余元。
经侦大队民警通过三个月的调查走访、深入侦查,在前期摸排、核查的基础上,于4月11日前往该商铺将正在售卖IQOS烟弹的嫌疑人米某某一举抓获,并查获“万宝路”、“HEETS”、“FILT”等品牌烟弹25条。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米某某供述自己通过微信转账、邮寄等方式从外地购入IQOS烟弹,通过线上线下宣传、微信朋友圈发布等形式推广,向微信上不特定人群售卖,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草烟**专卖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草烟**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草烟**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草烟**制品。”故卷烟的经营销售应当遵守国家*草烟**专卖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草烟**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口*草烟**专卖品只能由取得特种*草烟**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草烟**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草烟**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草烟**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草烟**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草烟**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草烟**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草烟**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草烟**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