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出事故向司机索赔24万 (顺风车出事故乘客向24万司机索赔)

2018年一份《中国城市通勤研究报告》在网上引起热议,以2018年为例,当时北京的平均通勤路程达到了13.2km,即便是紧赶忙赶也要一个小时左右的通勤时间,名副其实的“路漫漫其修远兮”。

职住分离现象的出现对加班一族非常不友好,稍微晚点下班,别说按时到家,连能不能到家都是个问题。家住湖北廊坊,工作却在北京大兴区的郭某就深知这种模式的不便,但资金有限的他宁愿每天通勤五十多公里,也不愿租一个近一点房子,对他这种有老婆有孩子的人来说,钱都要用在刀刃上。

男子坐顺风车遇到车祸死亡,搭顺风车出事故家属索赔27万

每天乘坐公交地铁上下班的他,经常因为加班无法赶上末班车,还好有个张姓同事每次都愿意收留他,张某的家就在大兴区,离得近,一台摩托直接通勤。2010年某天,郭某突然又接到了加班的消息,知道肯定回不去了,告知家人后,又和张某约定好去他家借宿一宿,一起搭个顺风车。

等到两人终于下班,也已经到了大半夜,两人同乘一辆摩托朝着张某家驶去,走到半路,郭某突然提出要请张某吃夜宵,也算是感激张某多次的收留。于是张某便在一个夜宵摊面前停了下来,郭某点了一些吃的,还拿了几瓶啤酒,张某本不想喝酒,但最终却之不恭,喝下几杯,郭某自己喝得更多,五瓶啤酒下肚。

张某虽喝了点酒,但并未到醉酒的地步,他将已经醉醺醺的郭某扶上了摩托车后座,继续开着车朝家中赶去。郭某的身形比较胖,在加上喝多了酒,坐在后座并不安分,在经过一个路口时,郭某突然剧烈晃悠了一下,车子瞬时间失去了掌控,张某在酒精的作用下反应也有些迟钝,等他意识到不妙,摩托车已经朝着路边的路灯撞去,刹时间两人直接弹飞。

男子坐顺风车遇到车祸死亡,搭顺风车出事故家属索赔27万

都说开汽车是“铁包着肉”,骑摩托车是“肉包着铁”,摩托车本身给二人提供不了任何保护作用,两人双双不省人事,恰好此时有路人经过,帮其报了警并叫来了救护车。等张某醒来,就已经躺在医院中,他的父母和妻子正在一旁哭泣,他想动弹却动弹不成,因为伤势实在太重,从家人的口中张某得知自己的双腿遭受到了严重的伤害,能不能保住还是一个问题。

万念俱灰的张某此时想到了郭某,赶紧询问他的情况,却被告知郭某因为抢救无效,早已死亡。张某悔恨当时就不应该答应郭某去吃夜宵,就算吃夜宵也应该阻止对方喝酒。

对于当晚的这场交通意外,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该事故原因为张某酒后驾车,属于交通肇事,张某应当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男子坐顺风车遇到车祸死亡,搭顺风车出事故家属索赔27万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郭某和张某二人的交通意外事故的主要责任就在本人,因此最终并未认定为工伤,公司方面也没有对其进行赔偿。张某的医疗费用几乎都落到了自己身上,虽然家在北京,但张某家中条件并不很好,为了抢救张某,家中积蓄已经全部花光,还欠下数十万的外债,一直入不敷出,让这个家庭遭受重创。

屋漏偏逢连夜雨,在张某醒来后没几天,他又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是郭某的妻子将他告上了法庭,她认为郭某的死张某需要付一定责任,提出了38万的索赔。郭某一家条件也并不好,就指望郭某工资过活,郭某妻子没有工作,家中还有一个才几岁大的女儿,生活很是艰难,此时的她只能选择将张某告上法庭来填补郭某去世造成的损失。

依据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郭某妻子行使诉讼权的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使权利的体现,并无不当。

男子坐顺风车遇到车祸死亡,搭顺风车出事故家属索赔27万

该案件的性质和普通交通肇事有所不同,张某是出于好心将郭某带回家中借宿,他喝酒的行为也是郭某促成的,他认为自己纯属“好心办了坏事”,虽然有责任,但并不应当赔偿如此巨款。

关于好心搭乘产生意外的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中其实就有规定: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在该案中酒后驾驶的行为施行者是张某,做出此项决定的也是张某,郭某虽未喝酒的提议者,但其并未酒后驾驶的促成者,况且在第二次行使时郭某已经酒醉,行使权都在张某这,即便郭某要承担一定责任在,但责任的大头依旧应当是张某,这已经属于重大过失。因此张某案件应当属于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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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定郭某妻子胜诉,并责令张某对其进行赔偿。可考虑到张某家中情况无力赔偿,最终在协商下,将38万赔偿,减少至34万,如果无法一次性拿出,可以商讨后确定时间金额分期支付。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无论是汽车还是摩托车都应该遵守这一条,虽说在该案中可能有人会觉得郭某本身也应当负很大责任,但不要忘记张某本身是一个思想独立的成年人,在同伴已经喝醉的情况下,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他都应当清楚,是他心中的那点侥幸造成了最后无法挽回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