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税务总局

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时,伴随开展业务“赠送”客户礼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纳税人所属地:福建
问题内容:赠送礼品的对象既有购买了产品的客户,也有在宣传活动中随机的人。我们也有赠送服务,比如拿着宣传单到某一家理发馆可以优惠。请问是否应当作为视同销售?这几种情况是否需要区别对待?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6-04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时,赠送礼品给购买了产品的客户,属于有偿赠送行为,您应按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自行分配商品及赠品的销售额,赠品无需按照视同销售单独计提销售额,据实填开发票及进行纳税申报。
2、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时,赠送礼品给未购买产品的随机人员,属于无偿赠送情形,应按规定做视同销售处理。
3、赠送优惠券情形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