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3个月6次进超市偷商品 (女子三个月逛超市16次)

北京,丰台。女子张某买东西后在自助结账时全部扫的是矿泉水,实际600多元的东西只结算了十几块钱,被店家当场识破后报了警,张某盗窃的理由惊呆了众人!

案例回顾

有一家超市,在两个月的时间里,他们的存货经常会莫名其妙地少掉,库存的存货和现金都对不上号,他们从内部调查,却始终找不到原因。

于是,他们开始怀疑,是不是有客人在买单的时候,忘记了扫商品,或者是有人故意少买单。所以超市的安保力度加大了,但一个多月过去后,也没见有客人逃单。

然而,店铺里的货物还在不断减少,账目也无法对齐,他们换了个思路,开始寻找丢失的东西,但丢失的东西毫无规律可言,都是些杂七杂八的东西,价格从一百多元到几十元不等。

就在店主因为没有找到问题而心急如焚的时候,他从自动结账机里看到了一些蛛丝马迹。

他们发现了一个很可疑的女人,这两个月来,她都是来这里购物,而且每次都只买了矿泉水。

从店铺的监控中可以看到,这个女人的推车里装的都是一些生活品,可是当翻查收银记录的时候,却只有矿泉水这一项消费。

店家虽有所怀疑,但又没有确凿的证据,所以当张某再次来到该店铺时,该店主就在一旁看着,只见张某拿走了十多件物品。

但她每一件货品都在自助结账机上扫描过,让人怀疑是不是误会错了人。

正当大家以为冤枉她的时候,却不承想,付款单上打印的全是矿泉水,而她买的却是五花八门,这下可被逮个正着。

超市统计了一下,张某这次被偷走的货物,有600多元,而她只需要支付了13元。

工作人员将张某拦下后,报了警,张某被警方以偷窃罪将其带回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

据张某交代,他一直在超市附近工作,每次都是在中午休息的时候,才会去偷东西。

她这么做的原因,让所有人都大吃一惊。张某说:自己的儿子是个早产的婴儿,从出生后就自己就一直心神不宁,就想通过盗窃来舒缓自己的心情。

女子连逛3个月超市只买矿泉水,女子逛16次超市卖大量矿泉水

这段时间偷窃的次数多了起来,主要是因为她的老妈去世了,她心中的郁闷,无处发泄,只能通过偷窃来发泄。

张某明知自己有问题,却无能为力,特别喜欢偷窃,每一次偷窃回来,她都会感到非常的满足,她无法自控,在三个月内,她犯下了十六起罪行。所以,张某被警察以偷窃的罪名抓获。

(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件改编,不是时事新闻,部分内容在不改变原事实的基础上有改动,请勿对号入座。 案件结果在文末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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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夜分析】

一、超市人证物证俱在,可暂时扣押张某贵重财物。

《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紧急情况下,可采取扣留财物的合理措施;但是,在此之前,应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张某在该超市内进行盗窃,并被该超市当场抓获,其行为是对该超市物权的侵犯,因为有证据,所以超市可以扣押张某的手机和包包等值钱的东西,等警察来了再处理,这样才能保证超市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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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张某多次盗窃超市商品,构成了盗窃罪。

《刑法》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存在多次盗窃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北京市盗窃罪量刑起点;

1、犯罪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2、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张某行窃的数额在2000元之内,而她一共行窃16次,张某落网后,其家人向该超市诚恳致歉,并主动对丢失的商品作出补偿。

张某共实施了16起偷窃,且都是在同一家超市中进行,具有一定的连续性,且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

通常认为,在两年之内,行窃三次以上,并不要求行窃的金额一定要达到量刑的数额,就可以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张某在三个月里偷了16次东西,可以被判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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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张某盗窃超市财物,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一方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财产损失需要按照市场价格计算。

张某的偷窃行为使该超市蒙受了经济上的损失,因此,她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上的赔偿。

张某多次偷窃物品,须按市场价向店主进行赔偿,不能侵犯店主的合法权利。如果她能做出合理的补偿,那就可以从轻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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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张某可以获得缓刑吗?

一般来说,对那些没有太大危害的人,都是可以判他们缓刑的。

适用条件包括:

1、被处以拘役或不满3年有期者。

《刑法》之所以将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嫌疑人作为缓刑的对象,正是由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2、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方面来看,缓刑不会造成二次危害。

这是实行缓刑的基本要件。也就是,一些犯罪分子尽管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他们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能危害社会,就不能对他们宣判缓刑。

张某的量刑在三年以下,且时候家属已经主动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超市的谅解,再加上孩子还比较小需要母亲,因此可以对其判处缓刑。

(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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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夜看法】

看到这个案例后,我想到的是心理问题对一个人带来的影响。

一个正常的人,但是因为精神问题放大以及亲情变故等原因,渐渐失去了自我,不得不通过采集盗窃商品这种方法来获取兴奋。

这样的情况并不罕见,我们经常看到这种情况,他们都需要得到帮助,人们需要意识到心理问题的严肃性,并学会如何处理和支持有心理问题的人员。

此外,从这件事情可以看出,自助结账机不仅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人员的负担,同时也是取证的必要手段之一,因此,自助结账机的安装和使用还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如果有警报呼唤,自助结账机记录将是更好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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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也说明了社会良心和道德严谨的重要性。

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明确知道自己所购买的东西应当付什么价,应当正正当当地结账。

作为店家,应该秉持“诚信经营”的理念,保护消费者利益同时保证自身权益,也应该采取必要且有用的措施对盗窃问题进行预防和打击。

法律的制裁是对违反法律的人员的警示和震慑,同时也应该考虑到帮助他们,让其能够重新正视自己的欺骗行为,认识到行为后果的严重性,痛定思痛,重拾生命。

【案例后续】

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款5000元,缓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