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邵永飞律师,曾在海关缉私局任缉私警察9年,办理过大量行政、刑事案件。现为专职律师,主办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尤其是*私走**犯罪、海关案件。)
新闻:
近日,宁波海关所属梅山海关关员对某公司以市场采购方式申报出口的1批羊角锤的货物进行现场人工查验,发现除了集装箱内近门处前两排摆放了羊角锤等商品作为掩饰,其余全部为简易包装的*花爆烟竹**,属易燃易爆危险品,总计860箱,重量22.54吨。

律师解读:
夹藏或者伪报出口*花爆烟竹**,客观上属于*私走**出口*花爆烟竹**的行为。但由于*花爆烟竹**不属于禁止或者限制出口商品,也不是出口应税商品,因此行为人实际上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私走**,不以*私走**相关罪名处理。
但*花爆烟竹**属于属于一类危险货物,根据《*花爆烟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花爆烟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花爆烟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出口*花爆烟竹**的过程中必然涉及到*花爆烟竹**的买卖、运输、储存等行为,如果出口过程中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则在运输、储存等环节可能发生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夹藏或者伪报出口*花爆烟竹**既可能因为没有申领许可证而涉嫌非法经营罪,也可能因未采取安全措施而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行为人既没有申领许可证又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时,可能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由于二者具有牵连关系,此时应当择一重处罚。
在实践中,夹藏或者伪报出口*花爆烟竹**既有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案例,又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案例。具体以何种罪名定罪处罚,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如行为人是否申领许可证、是否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涉案*花爆烟竹**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等因素综合考虑。
本律师在此也提醒广大朋友们,非法出口*花爆烟竹**涉嫌犯罪行为,出口*花爆烟竹**应当按照《*花爆烟竹**安全管理条例》《出口*花爆烟竹**检验管理办法》等的规定依法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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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邵永飞律师的个人观点,不构成对个案的处理意见,具体案件需要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否则后果自负。
邵永飞律师曾在海关缉私局工作多年,具有海关和公安的双重工作经历,积累了丰富的海关法律知识和刑事辩护经验,是国内少有的具有海关工作经验的海关律师、*私走**犯罪辩护律师、进出境犯罪辩护律师、海关案件律师,对低报价格*私走**、跨境电商*私走**、代购*私走**、绕关*私走**、夹藏夹带*私走**、瞒报*私走**、伪报*私走**等各种*私走**模式均有深入研究,主做*私走**犯罪辩护、海关案件代理、民商事案件代理、出入境犯罪辩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