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人流男方如何赔损失 (同居期间女方流产分手后要求赔偿)

生活中的确有些事违反常情,视如题主所讲:男方用女方的车……住女方的房……而且女方还因为男方有过人流……

问:分手后可要求赔偿吗?

女方婚内打胎男方可以索要赔偿吗,男方带女方打胎后女方要求赔偿金

从民事法律角度上讲,赔偿实行的是过错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赔偿都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那么,男方在题中所做的一切行为,存在什么过错吗?

男方用女方的车,若属未经女方许可,有理由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男方住女方的房,若未经允许,也可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男方与女方同居,导致“人流”,若非女方心甘情愿,同样可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

可是,若男方这系列行为均属女方默认允许,包括同居也无违背女方意愿之处,现男方与女方分手, 尽管女方很“吃亏”,但显然有“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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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俗观点上看,这男人就是一个没皮没脸,缺乏责任心,自甘堕落、成心“吃软饭”的“渣男”。

常言道: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

女方这一年半的恋爱,所有的付出可谓均是自己找错了对象的结果。为此,女方应庆幸自己,短时期内认清了一条吃人不吐骨的“白眼狼”。

且喜还没与这男人结婚生子,否则,那才是追悔莫及!

经验教训可谓深刻,但由此在婚姻恋爱上长了见识,以儆效尤,从而若能换来今后的“慧眼识珠”,避免更为惨重的情感悲剧的发生,或许,这次的付出也算值得吧。

这里,我们再看看这男方与女方在恋爱中的具体行为吧;具体主问题后的附言所讲:

谈恋爱一年半,女方的车一直是男方在使用,车贷女方还,过路费用的是女方办的etc,男方仅仅支付油费及偶尔洗车的费用,男方恋爱期间一直居住在女方租的房里,女方付的租金及水电费,分手后可以要求男方支付租金、水电费、车辆使用等相应的费用吗?恋爱期间男方酒后未采取措施导致女方怀孕,男方承诺做人流后负责照顾及护理,支付营养费,但在女方做人流后对女方不管不问,把女方一人留在出租房内不管女方吃喝及护理,女方可要求男方进行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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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女方与男方这一年半的恋爱过程中,双方相处的许多方面,男方其所做所为显失公平,据此女方提出合理公平分担其发生的费用,应该也是并不过分的要求。

若双方协商不成, 女方也可对男方在恋爱期间不履行应尽的义务,恋爱期间,存在恶意或疏忽的过错,致使女方权益受到伤害,其行为应该视为过错;

从法律意义上讲,这里所指的过错,就是指行为人所选择的行为,具有违*社会反**普遍认同的行为标准的特点,即以客观说为通说。

我认为,据此提起民事诉讼,按其公平原则,在证据确凿的前提下,女方应该是能获得法庭的支持。

至于人流后的赔偿,从我国关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相关法规中寻找依据,若真要追究男方责任,找一位业务好的律师,应该不止于简单的追究男方经济赔偿问题。

不过,以上所讲,其实是有在此事上要“较真”的意思,生活中有些复杂的问题最好能遵守“大道易简”的原则。若简单化处理,恋爱中的得与失,大都是归于生活中的一种经历,吃一堑长一智,过去的就让它过去吧,在感情纠纷上,最先投入新生活的人,他们的命运才是最可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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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莫忘有智者言:官司莫打贼莫做,两条都是败家路;

望三思,生活中有些事,不争不论方为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