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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 是指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局骗**,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由于电信网络诈骗具有侵害面广、手段翻新、团伙作案、隐蔽性强等特点,给公安机关打击带来很大困难,也给受害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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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下

电信网络诈骗新模式频发

且呈现“旧诈骗手法+新热点”的趋势

2020年始爆发的涉疫情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不法分子谎称可以代购或者囤有医用口罩,当受害人付费购买后,不法分子找各种理由拒不发货或将受害人“拉黑”(附典型案例);二是不法分子以慈善机构或民政部门的名义,向用户发送防控疫情‘献爱心’的虚假信息,或搭建虚假官方网站,利用群众的同情心骗其捐款(附典型案例);三是冒充熟人实施诈骗,不法分子潜入QQ、微信群,以防控新冠肺炎为由,冒充群内成员骗取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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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随着对疫苗接种的需求及对核酸检测时效性的要求提高,利用被害人的“怕事”心理,涉疫情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主要有:一、虚假预约疫苗接种短信诈骗,引诱群众点击含木马的短信链接套取个人信息,以伺机实施诈骗;二、疫情期间冒充公检法诈骗,以“散布防疫谣言”为由,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骗取钱财;三、“快速出核酸结果”诈骗,尤其利用返乡人员回家的急切心理,骗取钱财;四、在微信班级群内冒充任课老师发布信息,以缴纳相关网课培训费用、教材费用等事由,要求班级群内的家长扫码缴费,多次诈骗(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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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涉疫情诈骗新套路,不法分子谎称系防疫中心人员,且以行程轨迹被认定为密接人员,要被送去隔离,需“完善个人行程轨迹信息”为由,向被害人发送短信链接,通过获取个人信息,诈骗公民银行卡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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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医疗等款物的以及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酌情从重处罚。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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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公布】2020年2月5-6日,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拥有大量口罩现货的事实,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售卖口罩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信任达成购买意向。待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转账付款后,继续虚构快递排不上等理由拖延发货,两天内共骗取人民币60.36万元。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通讯工具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胡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疫情用品的名义实施诈骗,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孙某某、蒋某预谋打印虚假宣传材料3000份,在北京市西城区多地张贴、散发,假借“市希望工程办公室”、“市志愿者协会”之名,以“为抗击新冠肺炎募捐”为由,谎称已联系到口罩等物资的购买渠道,欲骗取他人向孙某某微信账户转募捐款。当日16时许,孙某某、蒋某到案。截至案发,尚无钱款转入孙某某微信账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冒慈善机构的名义,以赈灾募捐为由,欲骗取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孙某某、蒋某假借抗疫之名,实施诈骗行为,主观恶性较深,造成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孙某某、蒋某已着手实施诈骗,因被及时查获而未遂。据此,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某、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021年初,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发现不少中小学开展线上教学,老师和家长缺乏沟通,遂打算模仿网络媒体中报道的行骗方法。此后,李某某先后购买3部手机,注册多个QQ号,购买用于收款的微信账号,并实施网络诈骗行为。李某某以“班级群”为关键词大面积搜索教学群,并以学生家长的名义骗取老师信任,在获准加入南京市江宁区某小区英语复习班级群后,将自己的昵称、头像修改成和任课老师相同的样式,随后在群内冒充任课老师发布信息,以缴纳相关网课培训费用、教材费用等事由,要求班级群内的家长扫码缴费。李某某发现,早上九点这个时间段任课老师很少出现,正式作案的“大好时机”,他在群内以任课老师的口吻发布信息称:为保障疫情期间教学质量,教育局将在复课后第三周统一组织校外辅导员进行培训,相关费用为1300元。李某某同时在群内发布微信二维码,要求每位家长扫码付款,通过上述“小额、多笔、快速”的方式,李某某共计骗取金额人民币7000余元。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江宁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后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

文丨唐衍凤

图源网络侵权删

编辑 | 新建区人民法院政务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