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与大家一起分享进口酒类清关小知识:
01
单证要求
- 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必要单证
- 原产地证明
- 美国输华葡萄酒应要求其提供《葡萄酒出口证书》;
- 日本输华酒类应要求其提供采用防伪纸张印制且使用印泥印章盖章的新版原产地证明。
- 在我国境内注册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如龙舌兰酒、香槟、干邑、纳帕河谷(葡萄酒)、苏格兰威士忌、波尔多(Bordeaux)产区酒类等)按地理标志保护相关规定执行。
02
申报要点
- “规格”栏上注明品名和品牌,并逐一填写原产地、规格、数重量等信息
- 将货物中文和英文名称信息填写在“货物名称”一栏中
- 产区(外文)和酒庄信息(外文)填写在“备注”一栏
03
食品标签
- 进口预包装酒类应加贴食品标签
- 标签中生产日期可标示为“生产日期”、“包装日期”、“灌装日期”或“包装(灌装)日期”
- 进口散装酒免于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
特殊要求
进口散装酒的收货人在备案时,应提供进口散装酒的国内加工灌装企业名称、地址及生产许可证编号。如果收货人已经备案了,可以发起更改,增加灌装企业信息。
Q
酒类=危险货物?
A
根据《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及《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酒精体积百分比在24%以上的酒精饮料,属于3类危险货物,即易燃液体UN NO.3065。
但·是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特殊规定SP145:包装类III(PGIII)的酒精饮料(酒精体积分数在24%~70%)当用不超过250升的贮器运输时不适用本规则的规定。即该酒精饮料可作为普通货物运输。
70%以上的酒精饮料采用Ⅱ类包装,出口需办理危包证,加贴运输标签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