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买的饼干发霉赔偿流程 (网购饼干质量问题怎么维权)

网购饼干没有生产日期,消费者告上法院获赔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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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在某网上购物平台花28.8元购买了一袋临期零食大礼包,到货后,因为是临期,袁某特别关注食品到底有没有过保质期,在检查过程中,袁某发现大礼包中的两包旺旺黑米雪饼竟然怎么都找不到生产日期。甚至连保质期、生产标签都没找到。

网购饼干没有生产日期,消费者告上法院获赔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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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在网上咨询商家客服,客服回复说两包旺旺黑米雪饼是新来的仓库打包员不小心放进临期零食大礼包中的,属于店铺的失误,两包旺旺黑米雪饼就当是赠送给袁某的。并向袁某出示了大包装袋的图片。大包装袋上确实显示了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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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袁某还是不敢食用,他认为商家完全有可能使用其他合格的外包装袋信息,来掩盖那2包饼干的不合格。于是袁某在订单中提交了退货申请。购物平台了解情况后,在袁某尚未退货的情况下,提前将28.8元退还了袁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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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认为:商家销售的2包饼干,缺少必要的保质期、生产日期及标签,属于不合格产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商家应该对他的订单进行赔偿,于是袁某多次与商家及购物平台反馈,但商家认为商品是有相关信息的,只是从大包装袋中拆开来的,之后也向袁某出示过外包装袋上相关信息。故不同意袁某的要求。

购物平台因为订单已经做退款处理,之后的赔偿事宜由袁某与商家自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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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袁某将商家告上法院,以商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明知是三无产品仍然对外出售。要求商家按照旺旺黑米雪饼数量向袁某赔偿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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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商家未到庭,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经审理查明:袁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商家临期零食大礼包,支付了28.8元。收货后发现临期零食大礼包中有饼干(两小包)、面包、饮料、辣条共十几包。上述零食中,除两小包旺旺黑米雪饼外,其它食品包装均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且在保质期内,袁某已将未过期的零食吃掉。剩下的两小包旺旺黑米雪饼(价值约两元)的包装袋上因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的相关标签,仅注明“相关标示详见外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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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袁某与商家客服的沟通记录,商家以两包旺旺黑米雪饼是在大包装袋中拆开来的,并联系仓库通过照片和视频的方式将大包装袋信息发送给了袁某。照片和视频中显示旺旺黑米雪饼的大包装袋上确有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的相关标签,且在保质期内,商家客服解释两包饼干是新来的仓库打包员不小心放进临期零食大礼包中的,属于店铺的失误,饼干就当是赠送给袁某,且现在就整个订单已经进行了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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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商家向袁某出售的零食两小包旺旺黑米雪饼(价值约两元)的包装袋上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的相关标签,仅注明“相关标示详见外袋”,并未提供相关外袋,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预包装食品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袁某要求商家支付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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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赔偿金的数额,《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本案因两包旺旺黑米雪饼的十倍价格不足一千元,依法按一千元计算,对袁某认为应按每包一千元计算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网购饼干没有生产日期,消费者告上法院获赔1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商家向袁某赔偿1000元。

科普彩蛋:

1、通过网络进行购物,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一般为买家收货所在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商家不出庭,大概率是因为买家所在地距离太远,诉讼标的又小,来往交通费都足够支付判决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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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家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 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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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见的食品过期、食品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文标签等、使用虚假或过期批文、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添加剂或其他成分,进口商品无中文标签等等不合格内容,均符合退一赔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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