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点
1.脱欧协议设置了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欧盟法律全部适用英国,双方将在过渡期就建立贸易自由区进行谈判,但无论谈判能否成功,英国与欧盟的关系不可能像英国在欧盟内部一样。
2.过渡期结束后,欧盟关于成员国之间货物供应和流动增值税的规则不再适用于英国。英国与欧盟之间的货物流动按第三国货物进口与出口处理。
3.北爱尔兰与欧盟之间的货物流动视同欧盟内部货物流动,英国与北爱尔兰之间货物流动按进出口处理。
4.欧盟计划实施对不超过150欧元进口免进口增值税,销售时再缴纳增值税的法案,废除22欧元小包发货豁免增值税的政策。
正 文
2020年4月16日,欧盟委员会向利益相关者发布第二版英国脱欧货物增值税规则公告,为便于国内跨境电商卖家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我们特意编写本文,以飨读者。
自2020年2月1日起,英国退出欧盟,成为第三国,脱欧协议规定了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在此之前,欧盟全部法律适用于英国。
过渡期内,欧盟和英国将就达成特别自由贸易区伙伴关系协议进行谈判。但是,这样的协议能否达成及在过渡期结束后能否付诸实施尚不确定,不管怎样,这种协议创造的市场进入条件关系将与英国在欧盟内部时的市场监管、海关联盟、增值税及消费税大不相同。
因此,提醒所有利益相关者,特别是经济经营者,过渡期结束后的法律适用情形(见A部分),本公告也解释脱欧协议相关的分离规定(见B部分),和过渡期结束后北爱尔兰适用规则(见C部分,本部分略)。
A、过渡期结束后的法律情形
过渡期结束后,欧盟在VAT方面的规则,特别是2006年11月28日发布的关于VAT通用机制理事会指令2006/112/EC(简称VAT指令),2008年2月12日发布的关于VAT退税的详细规定理事会指令2008/9/EC,理事会指令2006/112/EC关于成员国应税人在另外一个成员国退税的规定,不再适用于英国。这里特别说明关于征税货物交易(见1)和VAT退税(见2)处理的带来的影响。
1、 跨境货物供应增值税规则
欧盟法律为跨境货物在成员国之间和第三国(地区)之间供应和流动规定了不同的管理机制。
过渡期结束后,欧盟关于成员国之间货物供应和流动增值税的规则不再适用于成员国和英国产生的关联。(如无欧盟内部货物采购,无货物往来英国远程销售制度)。
过渡期结束后,欧盟和英国之间的货物采购和流动,受制于进口和出口增值税规则。这意味着货物从英国进入欧盟VAT区域或者从欧盟派发运输到英国,受制于海关监管,可能导致按照2013年10月9日发布的欧盟关于联盟海关编码的规定952/2013,受海关监管。
(1)货物在进口欧盟时应缴纳VAT,按照适用欧盟相同货物的税率缴纳,VAT在进口时缴纳给海关当局,除非成员国允许应税人定期纳税申报进口增值税。
计税基数基于报关价值,但将增加:
a) 税收、关税、罚款及其他在成员国进口前应付的费用和那些因为进口除了VAT之外应付的费用。
b) 附带的费用,如发生在第一个欧盟目的地进口前的手续费、包装、运输、保险成本;如果缴费时点已知欧盟内部另一个目的地,需包含运往另一个目的地的运输费。
(2)欧盟货物离开欧盟关区需履行海关出口程序,首先,出口者需要向当地海关或者货物包装、装船地海关申报货物和预清关。然后,货物被带到离港海关,在离港海关可能根据出口海关提供的信息检查货物,并监督货物在物理上离开欧盟关区。
货物出口到欧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将免除增值税。出口货物的供应商必须能够证明货物已经离开欧盟。关于这点,成员国一般通过出口海关向出口者提供的出口证明来证明。
(3)2021年1月1日后,对于价值不超过150欧元的从第三国远程销售的货物,有一个可选的进口方案。
销售者在将货物销售给欧盟客户的时点承担并归集VAT费用,通过一站式(OSS)系统在全球向成员国VAT税号申报并缴纳VAT,这些货物进口时将豁免进口增值税,以便快速通关。
欧盟境外的愿意用这个特殊方案的应税者需委任一个欧盟内部的中介(如快递、邮政、清关代理),除非他的所在国已经与欧盟达成互惠协议,他从所在国实施远程销售。
另外,也是从2020年1月1日生效,尚未实施进口OSS的国家,对于内在价值不超过150欧元货物,可以使用第二个进口简化机制。由清关申报者(如快递、邮政、海关代理)向顾客收集派送运输目的地的货物增值税,,并按月向海关支付。
从2020年1月1日起,将废除现行的不超过22欧元小包免税政策。
--编者注:5月8日,欧盟委员会建议以上规定推迟至2021年7月1日实施
2、 VAT退税
VAT成员国向欧盟外的应税者退税需满足以下条件:
(1)这项请求必须按照1986年11月17日发布的成员国(第86/560/EEC号理事会第十三次指令第3(1)条关于统一成员国关于流转税的法律安排,直接提交给退税成员国。
(2)增值税退税可遵循互惠条件(即只有在第三国或地区也将增值税退税给予在有关成员国设立的应税人员时,才允许退税(第13次增值税指令的第2(2)项)。
(3)各成员国可以要求在第三国或地区设立的应税人指定税务代表,以获得增值税退税(第13条增值税指令第2(3)项)。
在过渡时期结束时,本规则适用于会员国向在英国设立的应税人员退还税款。
B、脱欧协议相关的分离规定
1、英国和欧盟之间在过渡期结束前开始,在结束期后完成的货物派发或运输
将货物从英国分派或运输到成员国境内(反之亦然),可能在过渡期结束前开始,但在过渡期结束后完成,即货物在过渡期结束后到达欧盟边境(或到达英国边境)。
根据脱欧协议第五十一条(1),这些交易仍被视为增值税的目的的欧盟内部交易(欧盟内部货物供应和采购,或目的国(远程销售)征税B2C 的应税货物供应,或原产地),而不是出口/进口。
然而,在过渡时期结束后,这些正在进行的货物流动将必须提交到欧盟和英国边境的海关,海关当局可要求进口商以运输单据证明在过渡期结束前已开始发运或运输。
增值税指令中规定的与这些交易有关的报告义务诸如提交概括性陈述仍将适用。
2. 过渡期结束后货物再进口
根据退出协议第51(2)条,欧盟增值税法规定的应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继续适用于过渡时期结束前英国和欧盟之间的交易。
增值税指令第143条第(1)款(e)项规定,出口货物的人在其出口所在国再进口时,免征增值税。
因此,货物在过渡期结束前从一个成员国运输或发运至英国,在过渡期结束后退回原发货国,根据增值税指令第143条第(1)(e)款,这些流动被视为再进口。假设满足增值税指令143(1)(e)规定的其他条件,进口免征增值税。
3、关于在过渡结束前已付增值税的退税申请
根据《退出协定》第51条第(3)款,在成员国或在英国设立的应税人员仍可根据指令2008/9/EC第七条使用其所在国电子门户,在过渡期结束前分别向英国、成员国提交有关的电子退款申请。
根据该指令的规定,申请最迟应于2021年3月31日提交。
增值税指令2008/9/EC指令所规定的其他规则,将继续适用于上述退款申请,直至过渡期结束后5年。
C、过渡期结束后北爱尔兰货物增值税(本部分略)
过渡期后货物增值税规则
货物流向
增值税处理
英国到欧盟
相关成员国进口
欧盟到英国
相关成员国出口
英国到北爱尔兰
北爱尔兰进口
北爱尔兰到英国
北爱尔兰出口
北爱尔兰到欧盟
欧盟内部交易
欧盟到北爱尔兰
欧盟内部交易
第三国到北爱尔兰
北爱尔兰进口
北爱尔兰到第三国
北爱尔兰出口
D、总 结
英国脱欧设置了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欧盟和英国之间法律不变,双方将就建立贸易自由区进行谈判,但无论谈判能否成功,英国与欧盟的关系不可能像脱欧前那样。
过渡期结束后,欧盟关于成员国之间货物供应和流动增值税的规则不再适用于英国。英国与欧盟之间的货物流动按第三国货物进口与出口处理。
北爱尔兰与欧盟之间的货物流动视同欧盟内部货物流动,英国与北爱尔兰之间货物流动做进出口处理。
欧盟计划实施对不超过150欧元进口免增值税,销售时再缴纳增值税的法案,废除22欧元小包发货豁免增值税政策。
欧盟与英国关于自由贸易区的谈判正在进行,我们将持续跟进相关货物增值税政策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