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漏报关出口了如何补救 (货代发来舱单后要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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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们公司拥有一辆粤港两地牌照货车,因司机疏忽,将部分向海关申报的备案清单中需复运出境的货物未实际复运出境,在通关时被海关查获申报与实际不符,请问会被如何处罚?

答: 构成违规,可能被处以警告或罚款。根据海关总署2018年第240号令《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货运车辆进出境时,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根据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私走**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交验有关单证或者交验的单证不真实的,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此,贵司如存在以上行为,会构成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的违规行为,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货代发送舱单,货代发来舱单后要做什么

典型案例: 2022年1月11日,当事人一某货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向D海关传输一车号为XXX2AT的车头进境舱单信息,舱单号为 XXXXX6691B497,该车进境后,D海关发现该车为重车,拉载了一车松子,车厢号为 XX3265,某货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传输舱单数据不实。经查,进境车头 XXX2AT系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境用来运输出口货物的,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某货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帮其向海关传输舱单信息,某货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当事司机确认,只向海关传输了车头的舱单信息,未传输车厢及货物舱单信息;进境货物为某贸易有限公司进口的松子,车厢号为XX3265,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二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帮助其向海关传输舱单信息,当事人二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没有及时向海关传输舱单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某货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传输舱单信息不准确,当事人二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未及时向海关传输舱单信息的行为均影响了海关监管,构成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陈述、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人员查问笔录、询问笔录、海关查验记录、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私走**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交验有关单证或者交验的单证不真实的,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中,当事人某货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向D海关传输一车号为XXX2AT的车头进境舱单信息,舱单号为 XXXXX6691B497。经海关查实,上述申报舱单信息与实际不符:一是对于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货物,当事人一某货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当事司机确认,只向海关传输了车头的舱单信息,未传输车厢及货物舱单信息;二是对于进境货物为某贸易有限公司进口的松子,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二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帮助其向海关传输舱单信息,当事人二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没有及时向海关传输舱单信息。上述二当事人的行为均构成违规。

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D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一某货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5万(贰万伍仟)元整;2、对当事人二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5万(贰万伍仟)元整。